摘要 | 第3-4页 |
abstract | 第4页 |
引言 | 第7-9页 |
第一章 《华盛顿公约》对于国有企业的态度 | 第9-24页 |
第一节 《华盛顿公约》创立的背景及目的 | 第9-13页 |
一、《华盛顿公约》意在填补投资者与东道国间争端解决机制的空白 | 第10-12页 |
二、《华盛顿公约》意在解决私人投资争端 | 第12-13页 |
第二节 Broches标准对于国有企业的认定 | 第13-18页 |
一、CSOB案仲裁庭对于行使基本政府职能的认定 | 第14-15页 |
二、CSOB案仲裁庭对于充当政府代理人的认定 | 第15-16页 |
三、对于CSOB案的分析 | 第16-18页 |
第三节 对于Broches标准的细化 | 第18-24页 |
一、借鉴《国家责任条款》明确对“充当政府代理人”的认定 | 第19-21页 |
二、借鉴“商业交易”标准明确对“行使基本政府职能”的认定 | 第21-24页 |
第二章 当事人同意对于ICSID认定国有企业投资者地位的影响 | 第24-34页 |
第一节 通过双边(多边)投资条约达成对仲裁管辖权的同意 | 第24-34页 |
一、中外双边(多边)投资条约中ICSID管辖权的同意方式 | 第25-26页 |
二、中外双边(多边)投资条约对国有企业的规定 | 第26-29页 |
三、投资协议对于国有企业的规定 | 第29-30页 |
四、ICSID仲裁庭对当事人合意的态度 | 第30-34页 |
第三章 ICSID对国有企业仲裁主体资格的认定给中国带来的启示 | 第34-44页 |
第一节 中国国有企业概述 | 第34-36页 |
第二节 北京城建集团诉也门政府案——我国国有企业ICSID仲裁管辖权阶段胜诉第一案 | 第36-40页 |
一、北京城建集团在完成项目时是否作为中国政府的代理人 | 第38-39页 |
二、北京城建集团在完成工作时是否行使了基本政府职能 | 第39-40页 |
第三节 ICSID仲裁对中国国有企业的启示 | 第40-44页 |
一、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体制改革 | 第40-41页 |
二、完善双边投资条约对国有企业的保护 | 第41-42页 |
三、在签订投资合同时明确国有企业的仲裁地位 | 第42页 |
四、国有企业要善于通过ICSID仲裁的方式解决争端 | 第42-44页 |
第四章 结论 | 第44-47页 |
参考文献 | 第47-51页 |
致谢 | 第51-52页 |
附件 | 第5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