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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宪法为据完善地方环保立法

中文摘要第1-6页
英文摘要第6-7页
前言第7-8页
一、中国公民环境权亟待入宪第8-19页
 (一) 公民环境权在各国立法与国际立法上的定位第11-15页
 (二) 中国公民环境权入宪的理由第15-19页
二、公民环境权的缺失,影响了地方的环保立法第19-27页
 (一) 公民环境权的缺失,影响了地方生态环境的改善,导致地方环保立法滞后第21-25页
  1. 开发历史长,生态环境基础薄弱第23页
  2. 人口增长快,生态环境压力大第23-24页
  3. 对生态规律缺乏认识,经济活动决策失误第24-25页
 (二) 公民环境权的缺失,影响了地方环保立法工作的进展第25-27页
  1. 地方立法不健全,人治代替法制第25-26页
  2. 部门分割,缺乏统一管理体制第26页
  3. 环保人才缺乏,环保立法、执法、司法管理效能低第26页
  4. 地方环境管理体制立法体系不完善第26-27页
  5. 地方环境管理体制立法内容存在矛盾第27页
  6. 某些地方立法授权不符合科学管理的规律第27页
  7. 地方环保立法缺乏对管理机构不履行法定职责责任追究和公众对执法机关执法监督的规定第27页
三、保障公民环境权的实现,完善地方环保立法第27-44页
 (一) 完善保护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决策立法第33-34页
 (二) 构建地方循环经济法规规章第34-37页
 (三) 完善地方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第37-39页
 (四) 制定地方环保信息公开法规规章第39-41页
 (五) 在宪法与立法法框架内建立地方环境权救济法律制度第41-44页
结语第44-45页
致谢第45-46页
主要参考文献第46-48页
附录第48-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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