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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0页
引言第10-11页
第一章 不动产物权登记概述第11-18页
 第一节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内容第11-13页
  一、不动产的概念第11-12页
  二、不动产物权的法定类型第12-13页
  三、移动改变价值使得不动产物权需以登记公示第13页
 第二节 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的三大模式第13-15页
  一、不动产物权登记对抗模式第13-14页
  二、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模式第14-15页
  三、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托伦斯登记模式第15页
 第三节 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特点第15-18页
  一、以房屋登记为主要客体第15-16页
  二、土地以有期限的使用权登记为主第16页
  三、对登记内容审查偏重形式审查第16-18页
第二章 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的常见模式第18-31页
 第一节 登记生效是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的常见模式第18-22页
  一、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第18-19页
  二、登记生效的不动产物权类型第19-21页
  三、登记生效要件的审判变更第21-22页
 第二节 部分不动产物权原始取得无需登记第22-26页
  一、国有自然资源无需登记第22-23页
  二、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第23页
  三、继承和受遗赠可取得不动产物权第23-24页
  四、因合法建造或拆除房屋引起物权变动第24-25页
  五、政府征收可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第25-26页
 第三节 四种实行登记对抗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类型第26-28页
  一、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26页
  二、地役权第26-27页
  三、宅基地使用权第27-28页
  四、集体土地物权的登记对抗解释第28页
 第四节 预告登记具备准物权效力第28-31页
  一、预告登记并不创设真正的物权类型第28-29页
  二、预告登记具有阻断物权变动的效力第29-30页
  三、预告登记存在不确定性第30-31页
第三章 不动产物权救济登记的效力第31-37页
 第一节 具初始登记效力的更正登记第31-33页
  一、更正登记可发生初始登记的效力第31-32页
  二、更正登记的依据第32-33页
 第二节 具备暂时中断公信力的异议登记第33-37页
  一、异议登记产生阻却公信力的效力第33-34页
  二、异议登记后需及时对物权进行确认第34-35页
  三、异议登记不当需承担责任第35页
  四、异议登记能否再次提出第35-37页
第四章 司法救济中的登记效力认定第37-43页
 第一节 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登记之诉为行政诉讼第37-39页
  一、不动产物权登记是行政确认行为第37-38页
  二、区分不动产物权登记和要求履行物权登记第38-39页
  三、行政诉讼要注意时效问题第39页
 第二节 不动产确权之诉为民事诉讼第39-41页
  一、不动产确权之诉为民事诉讼第39-40页
  二、确认分为归属确认和内容确认第40-41页
 第三节 确权诉讼的证据证明力确认第41-43页
  一、登记薄与权属证书的“证据优先原则”第41-42页
  二、更有力证据可推翻登记薄内容第42-43页
结论第43-44页
参考文献第44-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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