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2-3页 |
abstract | 第3页 |
引言 | 第5-8页 |
第一章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与善意第三人利益失衡困境 | 第8-15页 |
第一节 出租人的所有权容易受到侵犯 | 第8-10页 |
一、所有权与占有分离的状态容易造成承租人具有所有权的假象 | 第8-9页 |
二、大量发生的“售后回租”中,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控制力放大 | 第9-10页 |
第二节 司法界的回应:《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9条评析 | 第10-12页 |
一、出租人在租赁物显著位置作出标识 | 第11页 |
二、授权抵押登记 | 第11页 |
三、第三人的查询义务 | 第11-12页 |
第三节 第三人注意义务考察标准的模糊 | 第12-14页 |
第四节 交易成本的浪费与交易消极性的产生 | 第14-15页 |
第二章 出租人与善意第三人利益失衡的法律成因 | 第15-21页 |
第一节 善意取得的适用基础:原权利人的物权公示方法完善 | 第15-17页 |
一、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是立法政策上利益衡量的结果 | 第15-16页 |
二、善意取得的发生不应得到鼓励:从限制无权处分入手 | 第16页 |
三、原权利人的物权公示方法完善能够限制无权处分 | 第16-17页 |
四、小结 | 第17页 |
第二节 公示公信力是善意取得的权利来源 | 第17-18页 |
第三节 融资租赁物公示制度存在瑕疵 | 第18-20页 |
一、普通动产以占有为公示方法显然不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 | 第18页 |
二、实践中常常会发生特殊动产实际所有人与登记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 | 第18-19页 |
三、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缺乏法律授权 | 第19-20页 |
第四节 融资租赁物公示制度瑕疵导致善意取得适用失灵 | 第20-21页 |
第三章 现实解决途径的评析 | 第21-27页 |
第一节 对租赁物加强管理 | 第21-22页 |
一、租赁物及其凭证管理方法 | 第21页 |
二、对租赁物加强管理没有增强公示力 | 第21-22页 |
三、对租赁物加强管理的建议 | 第22页 |
第二节 出租人授权抵押登记 | 第22-25页 |
一、授权抵押登记能够增强公示力 | 第22页 |
二、所有人抵押权的法理探究 | 第22-23页 |
三、授权抵押登记的现实困境 | 第23-24页 |
四、对授权抵押登记的建议 | 第24-25页 |
第三节 利用现有融资租赁登记系统 | 第25-27页 |
一、建议两个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相互连通 | 第25页 |
二、建议明确租赁登记与抵押登记的关系 | 第25-26页 |
三、建议行业、地区主管部门对查询建议进行规范 | 第26-27页 |
第四章 建议: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制度 | 第27-31页 |
第一节 我国融资租赁登记制度选择 | 第27-31页 |
一、融资租赁的登记机关应采取分别登记模式 | 第27-28页 |
二、普通动产融资租赁登记机关:对征信中心登记系统进行法律授权 | 第28-31页 |
结语 | 第31-32页 |
参考文献 | 第32-36页 |
致谢 | 第36-3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