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3-5页 |
Abstract | 第5-6页 |
引言 | 第9-11页 |
一、“伪基站”垃圾短信概述 | 第11-15页 |
(一) 垃圾短信的含义及表现形式 | 第11-13页 |
1. 垃圾短信的含义 | 第11-12页 |
2. 垃圾短信的表现形式 | 第12-13页 |
(二) “伪基站”垃圾短信的发送形式及法律特性 | 第13-15页 |
1. “伪基站”滥发垃圾短信的发送形式 | 第13页 |
2. “伪基站”垃圾短信现象的法律特性 | 第13-15页 |
二、“伪基站”滥发垃圾短信的案例及对手机用户和运营商造成的权益损害 | 第15-20页 |
(一) “伪基站”滥发垃圾短信的案例 | 第15-16页 |
(二) “伪基站”滥发垃圾短信现象对手机用户和运营商造成的权益损害 | 第16-20页 |
1. 对手机用户的侵权责任 | 第16-18页 |
2. 对移动通信运营商的侵权责任 | 第18-20页 |
三、我国不断出现“伪基站”垃圾短信现象的主要原因 | 第20-24页 |
(一) 我国目前对“伪基站”垃圾短信现象的法律规制不足 | 第20-22页 |
1. 我国涉及“伪基站”垃圾短信现象法律规制的现状 | 第20-21页 |
2. 我国对“伪基站”垃圾短信法律规制的不足 | 第21-22页 |
(二) 缺乏科学有效的监管,处罚力度低 | 第22页 |
(三) 新出现的“伪基站”设备成本低廉,回报快速,利润丰厚 | 第22-23页 |
(四) 从“伪基站”设备供应商到下游商业活动存在巨大的利益诱惑 | 第23页 |
(五) 手机用户维权意识淡薄 | 第23-24页 |
四、国外防控“伪基站”垃圾短信现象的措施及对我国的启示 | 第24-28页 |
(一) 设立专门规制垃圾短信的法律 | 第24-25页 |
1. 美国制定《反垃圾信息法》等系列法律法规 | 第24页 |
2. 日本制定《关于特别商务交易的法律》和《特定电子邮件法》 | 第24-25页 |
3. 新加坡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案》 | 第25页 |
(二) 实行手机实名制及其他保护制度 | 第25-26页 |
1. 美国 | 第25页 |
2. 日本 | 第25-26页 |
3. 新加坡 | 第26页 |
(三) 设立专门监控垃圾短信的机构 | 第26页 |
1. 美国设立“拒绝推销电话登记处” | 第26页 |
2. 英国设立“电话信息服务标准监察委员会”、“最高通话费管委员会” | 第26页 |
3. 德国设立“联邦手机短信处理中心” | 第26页 |
(四) 国外做法对我国规制“伪基站”垃圾短信现象的启示 | 第26-28页 |
1. 设立法律规制“伪基站”垃圾短信现象 | 第27页 |
2. 全面实行手机实名制 | 第27页 |
3. 加强对“伪基站”垃圾短信的监控 | 第27-28页 |
五、我国规制“伪基站”垃圾短信现象的法律对策 | 第28-35页 |
(一) 立法方面:设立专门的法律,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 第28-30页 |
1. 设立专门法律 | 第28-30页 |
2. 完善其他相关的法律 | 第30页 |
(二) 司法方面:健全“伪基站”垃圾短信公益诉讼机制和集团诉讼机制 | 第30-32页 |
1. 健全“伪基站”垃圾短信公益诉讼制度 | 第31页 |
2. 完善手机用户集团诉讼方式 | 第31-32页 |
(三) 执法方面:政府执法部门多方面统筹,综合执法 | 第32-33页 |
1. 政府部门之间建立科学长效联动机制 | 第32页 |
2. 政府部门督促移动通讯运营商改进技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 第32-33页 |
3. 政府部门对社会及公民加大法律宣传力度 | 第33页 |
(四) 守法方面:全民、社会行业遵守行业自律,增强法律意识 | 第33-35页 |
1. 社会企业应当遵守行业自律,承担社会责任 | 第33页 |
2. 公民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抵制“伪基站”垃圾短信 | 第33-35页 |
结语 | 第35-36页 |
注释 | 第36-37页 |
参考文献 | 第37-38页 |
致谢 | 第38-3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