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3-4页 |
Abstract | 第4-5页 |
一、问题的缘起 | 第7-9页 |
二、对《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评析 | 第9-13页 |
(一) 过于偏重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 第10-11页 |
(二) 举证责任分配有违公平正义原则 | 第11-12页 |
(三) 容易引发恶意诉讼和虚假债务 | 第12-13页 |
三、域外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立法例 | 第13-18页 |
(一) 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 | 第13-15页 |
(二) 夫妻财产补偿制度 | 第15-16页 |
(三) 约定财产制的公示制度 | 第16页 |
(四) 域外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16-18页 |
四、我国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认定规则的完善 | 第18-28页 |
(一) 为《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适用设定前提条件 | 第19-22页 |
1、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认定 | 第19-21页 |
2、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决定了个人举债应为“夫妻共同生活 | 第21-22页 |
(二) “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举证责任的分配 | 第22-25页 |
1、应由举债方承担举债责任 | 第22-24页 |
2、在举债方不能举证和不愿举证时,应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 第24-25页 |
(三) 证明标准的完善 | 第25-26页 |
(四) 完善建议合理性的司法实例检验 | 第26-28页 |
五、结语 | 第28-29页 |
参考文献 | 第29-32页 |
谢辞 | 第32-33页 |
个人简历 | 第3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