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1-5页 |
Abstract | 第5-11页 |
绪论 | 第11-24页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第11-13页 |
(一)研究背景 | 第11-12页 |
(二)研究意义 | 第12-13页 |
二、文献综述 | 第13-18页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第13-16页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第16-18页 |
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 | 第18-19页 |
(一)研究内容 | 第18-19页 |
(二)研究方法 | 第19页 |
四、研究创新之处 | 第19-20页 |
五、理论基础 | 第20-24页 |
第一章 水资源保护中的公众参与机制概述 | 第24-38页 |
一、核心概念界定 | 第24-28页 |
(一)公众参与与公众参与机制 | 第24-26页 |
(二)水资源保护 | 第26-27页 |
(三)社会资本 | 第27-28页 |
二、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的意义 | 第28-30页 |
(一)水资源保护问题刻不容缓 | 第28-29页 |
(二)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的现实诉求 | 第29-30页 |
三、我国当前水资源保护中公众参与机制的形成轨迹及现状 | 第30-38页 |
(一)水资源保护中公众参与机制的形成 | 第31-32页 |
(二)水资源保护中公众参与机制的现状 | 第32-38页 |
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中的公众参与机制存在的问题 | 第38-44页 |
一、信息知情不全面 | 第38-39页 |
(一)信息公开的主体界定不明确 | 第38页 |
(二)信息公开内容不全面 | 第38-39页 |
(三)责任机制与救济机制缺失 | 第39页 |
二、沟通协调机制不畅通 | 第39-41页 |
(一)政府回应力下降 | 第40-41页 |
(二)政府公信力减弱 | 第41页 |
三、监督监管力度薄弱 | 第41-42页 |
(一)对公众实行监督权利缺乏激励机制 | 第41-42页 |
(二)公众行使监督权时缺乏回应 | 第42页 |
四、权利救济途径单一 | 第42-44页 |
(一)对公众相关权利无明确规定 | 第42-43页 |
(二)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限制过于严格或不够明确 | 第43页 |
(三)公益诉讼中技术与经费的支持不够 | 第43-44页 |
第三章 造成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机制缺陷的原因 | 第44-51页 |
一、各方利益驱动导致信息公开不全面 | 第44-45页 |
(一)地方政府对当地经济发展的保护 | 第44页 |
(二)企业逃避惩罚的心理驱动 | 第44-45页 |
(三)公众寻求信息公开时的被动心理 | 第45页 |
二、沟通协调机制缺乏强制性规定 | 第45-47页 |
(一)沟通协调的程序性规定不明确 | 第45-46页 |
(二)沟通协调机制中的救济途径缺失 | 第46-47页 |
三、监督监管缺乏动力 | 第47-48页 |
(一)公众的动力驱动存在差异 | 第47-48页 |
(二)行政程序法尚待完善 | 第48页 |
四、权利救济中资金投入不足 | 第48-51页 |
(一)社会发展与公众需求的变化 | 第48-49页 |
(二)公益诉讼需要耗费司法资源 | 第49页 |
(三)资金投入不足,NGO等社会组织运转不利 | 第49-51页 |
第四章 发达国家公众参与机制的经验及启示 | 第51-59页 |
一、外国水资源保护公众参与机制的概况 | 第51-53页 |
(一)公众参与主体广泛,环保意识较强 | 第51页 |
(二)细致化地法律保障公众在参与过程中的权利 | 第51-52页 |
(三)公众参与的方式多样,参与范围广泛 | 第52-53页 |
二、发达国家水资源保护公众参与机制的经验 | 第53-56页 |
(一)美、德不断完善法律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 | 第53-54页 |
(二)日本注重公众参与意识与事后追索意识的培养 | 第54-55页 |
(三)加拿大发展NGO推动自下而上的公众参与机制 | 第55-56页 |
三、发达国家经验对我国水资源保护公众参与机制的启示 | 第56-59页 |
(一)通过法律途径切实保障公众的参与权 | 第56-57页 |
(二)从参与主体本体出发,增强公众参与意识 | 第57页 |
(三)大力发展非政府组织,自下而上推动公众参与机制发展 | 第57-59页 |
第五章 水资源保护中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路径 | 第59-69页 |
一、加强信息知情机制建设 | 第59-61页 |
(一)细化立法,加强信息公开制度建设 | 第59-60页 |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公众环保与参与意识 | 第60-61页 |
二、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建设 | 第61-62页 |
(一)建立健全政府回应机制 | 第61页 |
(二)不断完善全面严格的问责机制 | 第61-62页 |
三、推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 | 第62-63页 |
(一)有针对性地采取激励措施 | 第62页 |
(二)完善程序性立法工作 | 第62-63页 |
(三)用法律规范公众参与途径 | 第63页 |
四、保障权利救济机制进一步完善 | 第63-66页 |
(一)转变立法理念,细化立法内容 | 第63-64页 |
(二)积累社会资本,加强公益诉讼主体间的相互信任 | 第64-65页 |
(三)明确公益诉讼主体,适当放宽公益诉讼门槛 | 第65页 |
(四)加大资金投入,促进非政府组织的发展 | 第65-66页 |
五、用法律保障公众—政府—社会三位一体的联动协同机制 | 第66-69页 |
(一)在公众、政府、社会组织间打下坚实的信任基础 | 第66-67页 |
(二)以NGO为桥梁,沟通联动公众与政府 | 第67-68页 |
(三)用法律保障机制有效运行 | 第68-69页 |
结语 | 第69-70页 |
参考文献 | 第70-74页 |
攻读硕士期间论文的发表 | 第74-75页 |
致谢 | 第75-7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