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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的法律控制

摘要第1-5页
Abstract第5-14页
引言第14-28页
 一、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扩容之“放”与“限”第14-17页
 二、文献综述第17-23页
 三、对现有成果的评价第23-24页
 四、主要思路、内容和创新第24-28页
第一章 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体制的现状和变革第28-60页
 第一节 较大的市的基本概念第28-30页
  一、宪法上的较大的市第28页
  二、地方组织法上的较大的市第28-29页
  三、立法法上的较大的市第29-30页
 第二节 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现状第30-52页
  一、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的法律依据第30-31页
  二、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特征第31-32页
  三、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第32-34页
  四、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第34-52页
 第三节 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体制的历史发展进程第52-55页
  一、1949年到1954年的立法试验第52-53页
  二、1954年到1979年立法权的上收第53页
  三、1979年至今立法权下放第53-55页
 第四节 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体制的新变革第55-60页
  一、立法法修正案对较大的市外延之拓展第55页
  二、新增设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特征第55-56页
  三、较大的市扩容之立法背景第56-60页
第二章 现行宪法与法律对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的制约第60-81页
 第一节 宪法和法律对立法范围的界定第60-65页
  一、宪法对立法范围的界定第60-62页
  二、地方组织法对立法范围的界定第62-63页
  三、立法法对立法范围的界定第63-65页
 第二节 宪法和法律对立法程序的规制第65-73页
  一、宪法对立法程序的规制第65-68页
  二、地方组织法对立法程序的规制第68-70页
  三、立法法对立法程序的规制第70-73页
 第三节 宪法和法律对立法的监督机制第73-81页
  一、宪法对立法的监督机制第73-75页
  二、地方组织法对立法的监督机制第75-76页
  三、立法法对立法的监督机制第76-81页
第三章 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体制变革所面临的问题第81-99页
 第一节 立法范围不确定带来合法性问题第81-86页
  一、执行性立法中的上下位立法范围的冲突第81-83页
  二、本地性立法中的上下位立法范围的冲突第83-85页
  三、创新性立法对社会自治的妨碍第85-86页
 第二节 立法的行政本位背离民主宗旨第86-92页
  一、法案起草阶段基本为行政机关控制第86-87页
  二、法案的听证环节形式主义问题突出第87-89页
  三、法案的审议程序缺乏实质性审查第89-91页
  四、法案的评估沦为执法检查第91-92页
  五、区分重大事项的主体尚不明确第92页
 第三节 立法主体扩容对法制统一的挑战第92-99页
  一、批准阶段的审查越位和缺位的问题同时存在第92-96页
  二、备案审查条款基本沦为具文第96页
  三、司法审查面临地方性法规膨胀的压力第96-99页
第四章 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范围的合理界定第99-103页
 第一节 省级人大通过地方性法规明确事项范围第99-101页
  一、不能对城乡管理中上位法直接规范的内容进行调整第99-100页
  二、不能过分介入行政自由裁量领域第100页
  三、不能过分干预社会生活第100-101页
 第二节 全国性立法给地方立法预留合理空间第101-103页
第五章 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的科学建构第103-119页
 第一节 实现法案起草主体的多元化第103-104页
  一、坚持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导地位第103-104页
  二、通过合作起草的方式实现法案起草的多样性第104页
 第二节 提升听证程序的实效性第104-110页
  一、制定全国性立法听证规则第105-106页
  二、完善听证陈述人的遴选程序第106-108页
  三、完善人大代表参与听证制度第108-109页
  四、建立、健全听证报告处理机制第109-110页
 第三节 构建实质性的审议环节第110-114页
  一、增加审议时间并将审议向前延伸第111页
  二、改革法制委员会以构建交涉平台第111-112页
  三、建立专项审议及逐条审议相结合的制度第112-113页
  四、建立健全审议辩论的支撑性制度第113-114页
 第四节 强化评估工作的反思性第114-119页
  一、实现评估主体和评估模式的多元化第114-116页
  二、建立健全城市地方立法的评估标准和评估反馈的制度第116-119页
第六章 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监督机制的完善第119-133页
 第一节 强化人大常委会法制机构及其他专门机构的审查能力第119-121页
 第二节 建立起一套完备的审查标准第121-122页
 第三节 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审查第122-123页
 第四节 对合法性问题和重大合理性问题区别处理第123-128页
  一、合法性问题的处理应当尊重地方自主权第123-127页
  二、对重大合理性问题应实行事前建议和事后审查第127-128页
 第五节 建立司法审查与备案审查的对接机制第128-131页
  一、法院可以在裁判文书上不援引违法的较大的市法规第129-130页
  二、省人大常委会受理法院提交的审查要求第130-131页
 第六节 赋予省级人大常委会初步的宪法监督和法律监督权第131-133页
  一、赋予初步监督权的意义与必要性第131-132页
  二、省级人大常委会参与宪法监督与法律监督的方式第132-133页
参考文献第133-143页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第143-144页
后记第144-1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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