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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稀土等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与WTO框架下的法律适用--从限制原材料出口案反思相关法律的适用

摘要第1-4页
Abstract第4-5页
目录第5-7页
引言第7页
一、 原材料限制出口措施与法律适用第7-13页
 (一) 中国对稀土限制措施与法律适用的范围第7-9页
  1. 出口关税措施第8页
  2. 出口配额措施第8页
  3. 对于出口配额的管理及分配第8-9页
 (二) 美欧墨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之申诉范围第9-10页
 (三) “原材料案”与“稀土案”的产生背景第10-11页
 (四) 对“原材料案”中专家小组调查范围的质疑第11-13页
二、 出口关税所涉法律适用第13-20页
 (一)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 11.3 段及其附件第13-14页
 (二) 双方的主张与专家小组的裁决第14-19页
  1. 关于黄磷第14页
  2. 关于另外七种被诉产品第14-19页
   (1)11.3 段的普通含义第16-17页
   (2)《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为 11.3 段提供的含义第17-18页
   (3)其他 WTO 下协议为 11.3 段提供的含义第18页
   (4)结论第18-19页
 (三) 出口关税之“稀土案”诉讼前景第19-20页
三、 出口配额所涉法律适用第20-39页
 (一) “原材料案”中申诉方的指控第20页
 (二) 中国针对铝土、焦炭、氟石、碳化硅和锌规定的出口配额制度第20-21页
 (三) 涉诉五种产品的数量限制措施与 GATT1994 第 11.1 条第21-23页
  1.“出口配额”措施本身是否与 11.1 条不符第21-22页
  2. 申诉方是否需证明中国的情形不符合 11.2 条规定的例外情况第22-23页
  3. 结论第23页
 (四) 中国的例外抗辩能否为出口配额措施提供正当性第23-35页
  1. 中国以 GATT1994 第 11.2(a)条为施加在耐火性铝土上的限制措施的抗辩第23-26页
   (1)GATT1994 第 11.2(a)条的适用范围与含义第23-25页
   (2)对耐火性铝土实施的出口配额措施与防止或缓解必需品短缺之临时措施19第25-26页
  2. GATT1994 第 20(g)条与耐火性铝土上的限制措施抗辩第26-29页
   (1)GATT1994 第 20(g)条的适用范围与含义第26-28页
   (2)中国对于耐火性铝土的出口配额措施在 GATT1994 第 20(g)条下是否具备正当性第28-29页
  3. 中国依据 GATT1994 第 20 条(b)款对施加在焦炭和碳化硅上的出口配额进行抗辩是否成立第29-35页
   (1)对 GATT1994 第 20(b)条的解读第30-32页
   (2)对焦炭和碳化硅的出口配额措施是否可用第 20(b)条抗辩第32-35页
 (五) 出口配额之“稀土案”诉讼前景第35-39页
  1. 关于举证责任的问题第35-36页
  2. GATT1994 第 11.2(a)条能否在“稀土案”中作为抗辩理由第36页
  3. GATT1994 第 20(g)条的适用条件第36-38页
  4. GATT1994 第 20(b)条的适用条件第38-39页
四、 出口分配与管理所涉法律适用第39-44页
 (一) 中国要求提供过往出口实绩及满足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是否与《议定书》1.2段、5.1 段及《入世工作组报告》83、84 段不相符第40-41页
 (二) 中国对出口配额的管理措施是否与 GATT1994 第 10.3 条不相符第41-42页
 (三) 出口分配与管理之“稀土案”诉讼前景第42-44页
结语第44-45页
参考文献第45-48页
致谢第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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