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 第1-6页 |
| Summary | 第6-10页 |
| 导论 | 第10-14页 |
| 1. 关于保险人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一般理论分析 | 第14-19页 |
| ·现行法律关于保险人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 | 第14-16页 |
| ·我国《保险法》对明确说明制度的规定 | 第14-15页 |
| ·世界各国和地区对此类问题的立法比较 | 第15-16页 |
| ·我国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特征 | 第16-17页 |
| ·法定性 | 第16页 |
| ·先合同义务 | 第16页 |
| ·主动性 | 第16-17页 |
| ·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确立的正当性分析 | 第17-19页 |
| ·是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体现 | 第17页 |
| ·是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 第17-18页 |
| ·是保险法对投保人利益特殊保护的体现 | 第18-19页 |
| 2. 我国明确说明义务的实践运行困境及剖析 | 第19-27页 |
| ·我国明确说明义务所面临的实践困境 | 第19-22页 |
| ·监管各方对“明确说明”的内涵界定不一 | 第19-21页 |
| ·法院对保险人现行实务操作方式多不予认可 | 第21-22页 |
| ·保险公司困境之原因剖析 | 第22-25页 |
| ·保险人及代理人缺乏“最大诚信” | 第23页 |
| ·保险合同条款设计存在缺陷 | 第23页 |
| ·保险人法律意识淡薄 | 第23-24页 |
| ·法律规定的滞后性 | 第24页 |
| ·保险监管的不力 | 第24页 |
| ·审判机关的倾向性 | 第24-25页 |
| ·困境带来的不利后果 | 第25-27页 |
| ·现行司法实践不利于效率与公平的实现 | 第25页 |
| ·司法实践标准将引致保险经营的困难 | 第25-26页 |
| ·司法实践标准将引发道德风险 | 第26-27页 |
| 3. 完善我国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制度建议 | 第27-40页 |
| ·立法规制 | 第27-29页 |
| ·冷静观察期制度含义 | 第27-28页 |
| ·冷静观察期被各国和各地区法律上采用 | 第28页 |
| ·我国保险法应当引入冷静观察期制度 | 第28-29页 |
| ·通过司法解释细化和完善明确说明义务的适用条件 | 第29-36页 |
| ·明确说明的合同形式上,应当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 第30页 |
| ·明确说明范围上,应当区分责任免除条款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 第30-32页 |
| ·明确说明的履行方式上,应当区分投保人声明与保险人拟制条款 | 第32-33页 |
| ·说明内容上,区分一般用语和专业术语 | 第33-34页 |
| ·说明对象上,区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 第34页 |
| ·说明程度上,区分保险当事人判断与理性外行判断 | 第34-35页 |
| ·判定标准上,区分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犯罪与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瑕疵 | 第35-36页 |
| ·加强对保险人的保险说明义务履行的行政监管和督察 | 第36-37页 |
|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保险公司报批和报备的条款从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角度加强审查力度,并促使保险条款通俗易懂 | 第36-37页 |
| ·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代理人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 第37页 |
| ·强化自律组织对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自律规制 | 第37-40页 |
| ·保险行业协会应出台标准化的明确说明流程 | 第38页 |
| ·保险公司应加强自身行为规范,强化客户服务意识 | 第38-40页 |
| 结束语 | 第40-41页 |
| 参考文献 | 第41-45页 |
| 后记 | 第45-46页 |
| 致谢 | 第4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