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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研究--重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之论证

摘要第1-5页
Abstract第5-8页
引言第8-14页
第一章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概述第14-17页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语义剖析第14-15页
  (一) 政府信息公开的含义第14-15页
  (二)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研究的具体对象第15页
 二、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意义第15-17页
  (一) 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第15页
  (二) 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良性运作提供法律依据第15-16页
  (三) 防止权力腐败第16-17页
第二章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文本与现实考察第17-22页
 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现状第17-19页
  (一)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第17页
  (二)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现状及特点第17-19页
 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对公开范围的规定第19-22页
  (一) 国家和地方立法中对“政府信息”的界定第19-20页
  (二) 国家和地方立法中关于“应当主动公开”的规定第20页
  (三) 国家和地方立法中有关“例外”情形的规定第20-21页
  (四) 国家和地方立法中有关“例外”之“例外”的规定第21-22页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比较分析第22-29页
 一、域外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立法文本解读第22-25页
 二、域外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界定的特点和启示第25-29页
  (一) 域外立法的共同特点及其启示第25页
  (二) “例外”信息所体现的共同利益第25-27页
  (三) “例外”信息设定方式的异同第27-29页
第四章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检视第29-34页
 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文本与实践的问题检讨第29-32页
  (一) 立法层面第29-31页
  (二) 执行层面第31-32页
 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问题的制度与文化原因审视第32-34页
  (一) 体制与制度方面第32页
  (二) 社会文化和心态方面第32-33页
  (三) 法律后果的设置方面第33-34页
第五章 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策论第34-46页
 一、建立协调统一的法律体系第34-36页
  (一) 修订宪法,确认知情权的宪法地位第34页
  (二) 制定《行政程序法》,使信息公开贯穿行政过程第34-35页
  (三) 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升为《信息公开法》第35页
  (四) 修订《档案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36页
 二、修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模式第36-37页
  (一) 确立“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增设“例外”信息第36-37页
  (二) 重新考量《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8 条规定的必要性第37页
 三、清晰厘定和妥善协调相关概念和关系第37-43页
  (一) 正确定义“政府信息”第37-38页
  (二) 厘清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及档案管理的关系第38-40页
  (三) 妥善权衡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体权益第40-43页
 四、完善司法救济和监督保障制度第43-46页
  (一) 法院在程序、实体两方面的审查第43-44页
  (二) 专门机构的监督保障第44-46页
结语第46-47页
参考文献第47-49页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第49-50页
后记第50-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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