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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海上保险告知义务法律规则的完善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8页
引言第8-9页
一、我国海上保险告知义务概述第9-14页
 (一) 海上保险告知义务的背景第9-10页
 (二) 海上保险告知义务的含义第10-12页
 (三) 海上保险告知义务的立法目的第12页
 (四) 与普通保险告知义务的主要区别第12-14页
二、我国海上保险法律告知义务规则解读及其主要缺陷分析第14-23页
 (一) 海上保险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第14-16页
  1.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第14-15页
  2. 保险经纪人第15-16页
 (二) 海上保险告知义务的履行时间第16-18页
  1. 海上保险合同订立前第16-17页
  2. 海上保险合同变更、续订和复效第17-18页
 (三) 海上保险告知义务的告知范围第18-22页
  1. “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标准第19-20页
  2. “重要情况”的标准第20-22页
 (四) 违反海上保险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第22-23页
三、完善我国海上保险告知义务规定的要点第23-28页
 (一) 完善现行海上保险告知义务规定的必要性第23-24页
 (二) 海上保险告知义务履行主体的完善第24-26页
  1. 引入投保人作为告知义务履行主体第24页
  2. 调整保险经纪人制度并课以告知义务第24-26页
 (三) 海上保险告知义务告知范围的完善第26-28页
  1. 主观标准的确立第26-27页
  2. 客观标准的确立第27-28页
 (四) 违反海上保险告知义务法律后果的完善第28页
四、修改《海商法》相关条文的建议案第28-30页
结论第30-31页
参考文献第31-33页
致谢第33-34页
研究生履历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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