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10页 |
引言 问题的提出 | 第10-13页 |
第一章 公司司法解散诉讼当事人设置的前提——司法解散请求的性质定位 | 第13-21页 |
一、公司司法解散请求因属于民事之诉适用诉讼程序处理 | 第13-18页 |
(一) 公司司法解散案件适用程序的域外及台湾地区立法例比较分析 | 第13-15页 |
(二) 公司司法解散案件不是非讼案件 | 第15-17页 |
(三) 公司司法解散请求属于民事之诉 | 第17-18页 |
二、公司司法解散请求性质上属于民事之诉中的形成之诉 | 第18-21页 |
第二章 公司司法解散诉讼的原告——符合条件的股东 | 第21-36页 |
一、当事人适格理论简述 | 第21-24页 |
(一) 当事人适格的概念 | 第21页 |
(二) 当事人适格的识别 | 第21-24页 |
二、公司司法解散诉讼中的适格原告 | 第24-26页 |
(一) 股东是公司司法解散案件争议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 | 第24页 |
(二) 股东对司法解散诉讼的对象有管理权 | 第24-25页 |
(三) 从司法解散诉讼的性质看案件适格的原告 | 第25-26页 |
三、从诉的利益角度分析对原告救济的必要性 | 第26-36页 |
(一) 以原告获得实体救济为视角 | 第26-31页 |
(二) 以司法解散诉讼的性质为视角 | 第31-36页 |
第三章 公司司法解散诉讼的适格被告——公司 | 第36-46页 |
一、公司应是司法解散诉讼的被告 | 第37-41页 |
(一) 公司具有的独立法律人格是公司能够成为适格被告的前提条件 | 第37-38页 |
(二) 原告股东和公司的本质争议是公司作为适格被告的事实基础 | 第38-39页 |
(三) 公司作为被告符合当事人适格的基本原理 | 第39-40页 |
(四) 公司直接承担裁判结果是公司作为适格被告的理论应证 | 第40-41页 |
(五) 国外的立法例多把公司作为适格被告 | 第41页 |
二、其他股东不能作为公司司法解散诉讼的共同被告 | 第41-46页 |
(一) 原告股东和被告公司是司法解散诉讼的争执双方 | 第41-42页 |
(二) 其他股东如作为被告将引发一系列矛盾 | 第42页 |
(三) 其他股东参加司法解散诉讼不符合共同被告的诉讼法理 | 第42-46页 |
第四章 其他股东在公司司法解散诉讼中的地位角色——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第46-53页 |
一、其他股东应当参加公司司法解散诉讼 | 第46-47页 |
(一) 其他股东的态度直接决定或影响了公司对自身是否解散的意志 | 第46页 |
(二) 原、被告的争议直接来源于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矛盾 | 第46-47页 |
(三) 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具有统一性 | 第47页 |
二、其他股东应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公司司法解散诉讼 | 第47-51页 |
(一) 其他股东在公司司法解散之诉中没有独立的请求权 | 第48页 |
(二) 司法解散案件处理结果同其他股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 第48-51页 |
三、司法解散诉讼中的其他股东属于辅助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第51-53页 |
(一) 原告股东对其他股东没有诉求 | 第51页 |
(二) 公司不会要求其他股东承担责任 | 第51-52页 |
(三) 其他股东与公司的立场存在一致性 | 第52-53页 |
结论 | 第53-54页 |
参考文献 | 第54-5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