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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研究

中文摘要第1-5页
英文摘要第5-7页
前言第7-8页
第一章 无效婚姻制度基本理论第8-16页
 第一节 无效婚姻的概念第8-11页
  一、无效婚姻的定义和条件第8-9页
  二、无效婚姻的概念第9-11页
 第二节 无效婚姻制度的历史发展第11-13页
 第三节 当代各国无效婚姻制度分析及立法趋势第13-16页
  一、各国无效婚姻制度分析第13-14页
  二、当代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趋势第14-16页
第二章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现状及不足第16-32页
 第一节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现状第16-17页
 第二节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具体内容第17-27页
  一、婚姻无效和撤销的法定事由第17-20页
  二、婚姻无效和撤销的请求权主体及行使期间第20-21页
  三、婚姻无效和撤销的程序第21-24页
  四、婚姻无效和撤销的法律后果第24-27页
 第三节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存在的不足第27-32页
  一、无效婚和可撤销婚的法定事存在不足第27-29页
  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范围过窄第29-30页
  三、婚姻撤销案件不宜由婚姻登记机关来受理第30页
  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效力形态过于单一第30页
  五、婚姻被宣布无效之后的财产处理问题规定过于原则第30-31页
  六、无效婚姻的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立法的缺陷第31-32页
第三章 完善我国现行无效婚姻制度的建议第32-45页
 第一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事由的重构第32-40页
  一、关于禁婚亲法律事由的重构第32-33页
  二、关于直系姻亲和拟制的直系血亲间婚姻的法律事由的重构第33-34页
  三、关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法律事由的重构第34-35页
  四、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事由的重构第35-37页
  五、关于“欠缺结婚形式要件的”作为婚姻无效法律事由的重构第37-40页
 第二节 适当拓宽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范围第40-41页
 第三节 撤销婚姻事件应由法院主管第41-42页
 第四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效力形态应多样化第42页
  一、将婚姻撤销的效力由“自始无效”改为“自撤销之日起无效”第42页
  二、对于婚姻无效的效力应根据当事人的善意和恶意作不同区分第42页
 第五节 合理处理无效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第42-44页
  一、双方皆为恶意时所得财产的处理第42-43页
  二、婚姻双方存在善意与恶意区分时所得财产的处理第43页
  三、双方皆为善意时所得财产的处理第43页
  四、有关债权人财产权益的保护问题第43-44页
 第六节 建立无效婚姻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第44-45页
结论第45-46页
致谢第46-47页
参考文献第47-51页
附录第51-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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