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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的级别管辖制度

中文摘要第1-3页
Abstract第3-6页
绪论第6-7页
第一章 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实务困境第7-21页
 第一节 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立法现状第7-8页
 第二节 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第8-13页
  一、民事案件初审管辖权的四级分配,限制了高级别法院指导功能的发挥第9-10页
  二、级别管辖标准、程序不合理,加大了上下级法院受理案件的随意性第10-11页
  三、级别管辖中资源配置不合理,背离了民事诉讼的效率价值第11页
  四、级别管辖中职权主义倾向明显,制约着当事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实现第11-12页
  五、管辖标准的立法不完善,使当事人规避级别管辖的情况难以避免第12-13页
 第三节 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运行困境产生的根源第13-21页
  一、案件初审管辖权的分散性是级别管辖制度混乱的体制根源第13-14页
  二、管辖标准的不确定性是级别管辖制度混乱的立法根源第14-16页
  三、管辖权转移程序的不规范性是级别管辖制度混乱的程序根源第16-19页
  四、相关制约制度的缺失为级别管辖制度混乱提供了立法条件第19-21页
第二章 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指导原则第21-32页
 第一节 国外级别管辖制度的基本模式第21-26页
  一、关于国外管辖标准的确定第22-23页
  二、关于国外管辖权转移程序的相关立法借鉴第23-24页
  三、关于国外当事人请求变动对级别管辖的影响第24-25页
  四、关于国外法院级别的确定第25-26页
 第二节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的指导原则第26-32页
  一、坚持以民事诉讼目的为指导原则第27页
  二、坚持级别管辖标准的统一性原则第27-28页
  三、坚持级别管辖标准的确定性原则第28-29页
  四、坚持管辖权分配的诉讼效益原则第29-30页
  五、坚持管辖程序设定以人为本的原则第30-31页
  六、坚持管辖权划分中的司法独立原则第31-32页
第三章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的具体构想第32-47页
 第一节 建立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分流机制第32-36页
  一、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功能的重新定位第32-35页
  二、各级人民法院功能重新定位的理论与实践意义第35-36页
 第二节 确立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客观标准体系第36-40页
  一、案件性质标准的适用条件与范围第37-38页
  二、诉讼标的额标准的适用条件与范围第38-39页
  三、当事人主体标准的适用条件与范围第39-40页
 第三节 构建我国民事诉讼科学的管辖权运转机制第40-47页
  一、强化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功能第41页
  二、取消管辖权下放性转移制度第41-42页
  三、强化管辖权上调性转移制度第42-43页
  四、赋予当事人案件级别管辖的程序选择权第43-44页
  五、建立当事人级别管辖权的异议程序第44页
  六、完善当事人规避级别管辖的监督制度第44-46页
  七、赎予高级法院特定一审案件的提审权第46-47页
结语第47-48页
参考文献第48-51页
致谢第51-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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