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7页 |
Abstract | 第7-13页 |
第一章 导论:问题与方法 | 第13-22页 |
第一节 问题的起源 | 第13-16页 |
一、本文选题的动机与价值 | 第13-14页 |
二、本文的内容与结构安排 | 第14-16页 |
第二节 关于本文方法论的说明 | 第16-22页 |
一、民法的概念与形式 | 第17-19页 |
二、法律文化的解释方法 | 第19-20页 |
三、历史解释与说明的方法 | 第20-22页 |
第二章 物债二分的历史原型—罗马法 | 第22-91页 |
第一节 罗马法上的物权制度 | 第23-43页 |
一、罗马“物法”中客体(物)的高度抽象性 | 第23-27页 |
二、市民法所有权的绝对性及其典型特征 | 第27-33页 |
三、万民法时期绝对与相对性所有权的二元形态 | 第33-35页 |
四、对罗马法上交付法律性质的历史解释 | 第35-40页 |
五、罗马法上的他物权 | 第40-43页 |
第二节 罗马法债的高度抽象化与相对体系化 | 第43-69页 |
一、债与契约的历史起源 | 第43-46页 |
二、债的概念的高度抽象性与同一性 | 第46-52页 |
三、债法契约的法定性与形式性 | 第52-63页 |
四、罗马法不当得利的体系功能与意义 | 第63-68页 |
五、类型化:罗马债法相对体系化的原因与基础 | 第68-69页 |
第三节 占有与所有在法技术上的区分及其体系意义 | 第69-82页 |
一、占有的法律性质:不依赖任何权源关系的独立性 | 第70-71页 |
二、占有作为维持罗马法物债二分的制度基础与重要标准 | 第71-74页 |
三、罗马法上的取得时效 | 第74-79页 |
四、占有在罗马法物权公示制度缺陷中的重要意义与功能 | 第79-82页 |
第四节 罗马法上诉讼原因的抽象化与法律系统化 | 第82-91页 |
一、罗马法上诉讼原因的抽象性与类型化 | 第82-83页 |
二、诉讼的类型化:对物之诉与对人之诉 | 第83-86页 |
三、诉讼原因的系统化与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体系 | 第86-87页 |
四、优士丁尼法律汇编的动因分析及其影响 | 第87-91页 |
第三章 中世纪及近代法律的抽象化与体系化 | 第91-126页 |
第一节 中世纪与近代不动产法制的演变及其典型特征 | 第91-102页 |
一、中世纪不动产物权的典型特征 | 第91-96页 |
二、占有的权利化与所有权的相对化 | 第96-98页 |
三、中世纪及其近代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雏形 | 第98-100页 |
四、现代不动产物权法二元体系在近代的形成 | 第100-102页 |
第二节 现代契约理论在中世纪与近代的演变与形成 | 第102-114页 |
一、中世纪法学对契约理论的建构及其效力的正当化说明:原因理论 | 第102-103页 |
二、教会法对契约理论的“神化”—协议必须恪守 | 第103-106页 |
三、合意契约—现代契约理论在近代的形成 | 第106-109页 |
四、对中世纪与近代合意契约作为取得所有权方式的历史解释 | 第109-112页 |
五、合意契约理论对近代私法体系建构的方法论意义 | 第112-114页 |
第三节 中世纪及近代法律系统化的核心要素与基础 | 第114-126页 |
一、法学的独立发展成为法典化的核心基础 | 第114-118页 |
二、中世纪诉讼制度对民法概念的抽象化与法典化理念的意义 | 第118-120页 |
三、中世纪的法律系统化与近代私法的法典化 | 第120-124页 |
四、小结:社会本位与义务本位—中世纪及近代私法的共同特征 | 第124-126页 |
第四章 物债二分的理论基础与德国民法典体系的建构 | 第126-203页 |
第一节 物债二分的基础与起点—主观权利 | 第126-148页 |
一、古希腊到中世纪时期的自然法 | 第128-130页 |
二、近代理性法时期的自然权利 | 第130-133页 |
三、康德法哲学上主观权利的内在属性与形式结构 | 第133-141页 |
四、私权与宪政:个人权利作为国家权力存在合理性的正当性说明 | 第141-143页 |
五、法学实证主义:对主观权利的法学证成 | 第143-148页 |
第二节 作为权利系统化的体系化权利—请求权 | 第148-162页 |
一、请求权概念的形成 | 第149-152页 |
二、请求权法律性质的二重性 | 第152-157页 |
三、请求权的体系功能与意义 | 第157-162页 |
第三节 物权和债权的区分与德国民法典体系的建构 | 第162-183页 |
一、现代物权制度形成的背景说明 | 第163-165页 |
二、萨维尼的物权债权区分理论 | 第165-170页 |
三、物权契约—物债体系区分的决定性法律技术 | 第170-174页 |
四、物债二分结构下的物权变动模式 | 第174-183页 |
第四节 区分原则与抽象原则 | 第183-203页 |
一、区分原则与抽象原则的界定 | 第183-189页 |
二、对区分原则与抽象原则正当性的法理学说明 | 第189-192页 |
三、物权行为的“原因”与“原由” | 第192-194页 |
四、功能性与目的论解释面临的体系与逻辑困境 | 第194-201页 |
五、对本章的小结 | 第201-203页 |
第五章 代结论:不同法系的制度比较与对我国民事立法的思考 | 第203-234页 |
第一节 法国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 | 第203-210页 |
一、法国法上相对性的所有权及其效力特征 | 第204-205页 |
二、不动产登记公示并不具有公信力 | 第205-207页 |
三、对法国法善意取得的制度结构分析 | 第207-210页 |
第二节 德国法上的从无权利人处取得制度 | 第210-213页 |
一、物权变动的公示生效不存在第三人界定问题 | 第210-211页 |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结构与基础 | 第211-212页 |
三、与善意取得制度结构相一致的取得时效制度 | 第212-213页 |
第三节 日本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 | 第213-216页 |
一、日本民法典形式体系及其制度建构在理论和逻辑上存在的矛盾 | 第213-214页 |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结构性矛盾 | 第214-216页 |
第四节 对我国物权法的简要评析及我国民事立法的思考 | 第216-230页 |
一、物权法中物权变动公示效力的二元化 | 第216-217页 |
二、我国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 第217-219页 |
三、物权法不规定动产先占与取得时效导致的规范缺位 | 第219-221页 |
四、对我国民法法典化的思考 | 第221-230页 |
第五节 余思:“后发优势”与“后发劣势” | 第230-234页 |
主要参考文献 | 第234-24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