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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债二分理论及其对民法典体系建构的影响

摘要第1-7页
Abstract第7-13页
第一章 导论:问题与方法第13-22页
 第一节 问题的起源第13-16页
  一、本文选题的动机与价值第13-14页
  二、本文的内容与结构安排第14-16页
 第二节 关于本文方法论的说明第16-22页
  一、民法的概念与形式第17-19页
  二、法律文化的解释方法第19-20页
  三、历史解释与说明的方法第20-22页
第二章 物债二分的历史原型—罗马法第22-91页
 第一节 罗马法上的物权制度第23-43页
  一、罗马“物法”中客体(物)的高度抽象性第23-27页
  二、市民法所有权的绝对性及其典型特征第27-33页
  三、万民法时期绝对与相对性所有权的二元形态第33-35页
  四、对罗马法上交付法律性质的历史解释第35-40页
  五、罗马法上的他物权第40-43页
 第二节 罗马法债的高度抽象化与相对体系化第43-69页
  一、债与契约的历史起源第43-46页
  二、债的概念的高度抽象性与同一性第46-52页
  三、债法契约的法定性与形式性第52-63页
  四、罗马法不当得利的体系功能与意义第63-68页
  五、类型化:罗马债法相对体系化的原因与基础第68-69页
 第三节 占有与所有在法技术上的区分及其体系意义第69-82页
  一、占有的法律性质:不依赖任何权源关系的独立性第70-71页
  二、占有作为维持罗马法物债二分的制度基础与重要标准第71-74页
  三、罗马法上的取得时效第74-79页
  四、占有在罗马法物权公示制度缺陷中的重要意义与功能第79-82页
 第四节 罗马法上诉讼原因的抽象化与法律系统化第82-91页
  一、罗马法上诉讼原因的抽象性与类型化第82-83页
  二、诉讼的类型化:对物之诉与对人之诉第83-86页
  三、诉讼原因的系统化与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体系第86-87页
  四、优士丁尼法律汇编的动因分析及其影响第87-91页
第三章 中世纪及近代法律的抽象化与体系化第91-126页
 第一节 中世纪与近代不动产法制的演变及其典型特征第91-102页
  一、中世纪不动产物权的典型特征第91-96页
  二、占有的权利化与所有权的相对化第96-98页
  三、中世纪及其近代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雏形第98-100页
  四、现代不动产物权法二元体系在近代的形成第100-102页
 第二节 现代契约理论在中世纪与近代的演变与形成第102-114页
  一、中世纪法学对契约理论的建构及其效力的正当化说明:原因理论第102-103页
  二、教会法对契约理论的“神化”—协议必须恪守第103-106页
  三、合意契约—现代契约理论在近代的形成第106-109页
  四、对中世纪与近代合意契约作为取得所有权方式的历史解释第109-112页
  五、合意契约理论对近代私法体系建构的方法论意义第112-114页
 第三节 中世纪及近代法律系统化的核心要素与基础第114-126页
  一、法学的独立发展成为法典化的核心基础第114-118页
  二、中世纪诉讼制度对民法概念的抽象化与法典化理念的意义第118-120页
  三、中世纪的法律系统化与近代私法的法典化第120-124页
  四、小结:社会本位与义务本位—中世纪及近代私法的共同特征第124-126页
第四章 物债二分的理论基础与德国民法典体系的建构第126-203页
 第一节 物债二分的基础与起点—主观权利第126-148页
  一、古希腊到中世纪时期的自然法第128-130页
  二、近代理性法时期的自然权利第130-133页
  三、康德法哲学上主观权利的内在属性与形式结构第133-141页
  四、私权与宪政:个人权利作为国家权力存在合理性的正当性说明第141-143页
  五、法学实证主义:对主观权利的法学证成第143-148页
 第二节 作为权利系统化的体系化权利—请求权第148-162页
  一、请求权概念的形成第149-152页
  二、请求权法律性质的二重性第152-157页
  三、请求权的体系功能与意义第157-162页
 第三节 物权和债权的区分与德国民法典体系的建构第162-183页
  一、现代物权制度形成的背景说明第163-165页
  二、萨维尼的物权债权区分理论第165-170页
  三、物权契约—物债体系区分的决定性法律技术第170-174页
  四、物债二分结构下的物权变动模式第174-183页
 第四节 区分原则与抽象原则第183-203页
  一、区分原则与抽象原则的界定第183-189页
  二、对区分原则与抽象原则正当性的法理学说明第189-192页
  三、物权行为的“原因”与“原由”第192-194页
  四、功能性与目的论解释面临的体系与逻辑困境第194-201页
  五、对本章的小结第201-203页
第五章 代结论:不同法系的制度比较与对我国民事立法的思考第203-234页
 第一节 法国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第203-210页
  一、法国法上相对性的所有权及其效力特征第204-205页
  二、不动产登记公示并不具有公信力第205-207页
  三、对法国法善意取得的制度结构分析第207-210页
 第二节 德国法上的从无权利人处取得制度第210-213页
  一、物权变动的公示生效不存在第三人界定问题第210-211页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结构与基础第211-212页
  三、与善意取得制度结构相一致的取得时效制度第212-213页
 第三节 日本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第213-216页
  一、日本民法典形式体系及其制度建构在理论和逻辑上存在的矛盾第213-214页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结构性矛盾第214-216页
 第四节 对我国物权法的简要评析及我国民事立法的思考第216-230页
  一、物权法中物权变动公示效力的二元化第216-217页
  二、我国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第217-219页
  三、物权法不规定动产先占与取得时效导致的规范缺位第219-221页
  四、对我国民法法典化的思考第221-230页
 第五节 余思:“后发优势”与“后发劣势”第230-234页
主要参考文献第234-2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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