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受贿罪的主体的认定 | 第1-26页 |
1、受贿罪中自然人主体的变化 | 第14-15页 |
2、从事公务的认定 | 第15-18页 |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 | 第18-19页 |
4、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 | 第19-21页 |
5、“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 | 第21-22页 |
6、受贿罪中单位主体的认定 | 第22页 |
7、实践中应明确下列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 第22-26页 |
(1) 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在不构成受贿共犯时,能否成为受贿罪主体的问题 | 第23-24页 |
(2)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人员的受贿主体如何认定 | 第24-25页 |
(3) 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非公务活动中索取贿赂或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如何定性 | 第25-26页 |
二、客观方面的认定 | 第26-33页 |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 | 第26-29页 |
2、“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 | 第29-31页 |
3、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 第31-33页 |
三、受贿犯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 | 第33页 |
四、关于本罪的处罚 | 第33-41页 |
1、应将受贿罪的犯罪数额另行规定 | 第34-35页 |
2、在刑法中规定受贿犯罪的统一量刑金额没有考虑到我国沿海与内地、东部与西部在经济的发展上是不平衡的,在具体案件的量刑上往往体现出不平衡 | 第35页 |
3、犯罪的危害程度大小与量刑不平衡。 | 第35-36页 |
4、应重视对罚金刑的适用 | 第36-37页 |
5、应增加适用资格刑 | 第37-38页 |
6、应严格控制缓刑的适用 | 第38-40页 |
7、应完善行贿罪的立法 | 第40-41页 |
参考文献 | 第41-4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