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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几个问题探讨

一、关于受贿罪的主体的认定第1-26页
 1、受贿罪中自然人主体的变化第14-15页
 2、从事公务的认定第15-18页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第18-19页
 4、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第19-21页
 5、“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第21-22页
 6、受贿罪中单位主体的认定第22页
 7、实践中应明确下列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第22-26页
  (1) 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在不构成受贿共犯时,能否成为受贿罪主体的问题第23-24页
  (2)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人员的受贿主体如何认定第24-25页
  (3) 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非公务活动中索取贿赂或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如何定性第25-26页
二、客观方面的认定第26-33页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第26-29页
 2、“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第29-31页
 3、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第31-33页
三、受贿犯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第33页
四、关于本罪的处罚第33-41页
 1、应将受贿罪的犯罪数额另行规定第34-35页
 2、在刑法中规定受贿犯罪的统一量刑金额没有考虑到我国沿海与内地、东部与西部在经济的发展上是不平衡的,在具体案件的量刑上往往体现出不平衡第35页
 3、犯罪的危害程度大小与量刑不平衡。第35-36页
 4、应重视对罚金刑的适用第36-37页
 5、应增加适用资格刑第37-38页
 6、应严格控制缓刑的适用第38-40页
 7、应完善行贿罪的立法第40-41页
参考文献第41-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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