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 第1-10页 |
第一章 我国外商投资法重构的内在要求 | 第10-19页 |
一、 外商投资法的界定 | 第10-12页 |
(一) 外国直接投资的界定 | 第10-11页 |
(二) 外商投资法的范畴 | 第11页 |
(三) 我国对“外国直接投资”还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 | 第11-12页 |
二、 我国外商投资法的立法现状 | 第12-14页 |
三、 我国外资立法的不足 | 第14-19页 |
(一) 立法模式和体制的弊端 | 第14-15页 |
(二) 立法内容方面的缺陷 | 第15-19页 |
第二章 我国外商投资重构的外在要求 | 第19-29页 |
一、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对我国外资法的要求 | 第20-24页 |
(一) TRIMs协议规定的义务 | 第20-21页 |
(二) 中国的外资立法与TRIMs协议的冲突 | 第21-24页 |
二、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对我国外资法的要求 | 第24-25页 |
(一) 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商投资的意义 | 第24页 |
(二) 外商以知识产权出资在我国的法律规制 | 第24-25页 |
(三) TRIPs协议对成员国的要求及我国的应对 | 第25页 |
三、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对我国外资法的要求 | 第25-29页 |
(一) 我国在GATS框架内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 第26页 |
(二) 我国外商投资立法不适应GATS之处 | 第26-29页 |
第三章 关于我国外商投资法重构的几点建议 | 第29-43页 |
一、 制定外商投资的单行法规,重新构建我国的外商投资法体系 | 第29-34页 |
(一) 立法模式的选择 | 第29-32页 |
(二) 制定外商投资的单行法律法规 | 第32-33页 |
(三) 以“资本本位”为支点立法 | 第33-34页 |
二、 完善跨国并购及BOT方式直接投资的立法 | 第34-36页 |
(一) 完善跨国并购方式直接投资的立法 | 第34-35页 |
(二) 完善BOT直接投资方式的立法 | 第35-36页 |
三、 贯彻国民待遇,全面优化投资环境 | 第36-43页 |
(一) 我国投资领域国民待遇的大致情况 | 第36-37页 |
(二) 纠正现行外商投资法中国民待遇适用对象的不当说法 | 第37页 |
(三) 尽快取消与WTO规则要求不一致的投资措施 | 第37页 |
(四) 淡化税收方面的超国民待遇,全面优化投资环境 | 第37-40页 |
(五) 充分利用国民待遇的例外 | 第40-43页 |
结论 | 第43-44页 |
参考文献 | 第44-4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