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1-5页 |
Abstract | 第5-7页 |
引言 | 第7-8页 |
一、案例及问题的提出 | 第8-12页 |
二、本案县法院两次判决采用的不同结算标准 | 第12-13页 |
三、无效合同处理的原理分析 | 第13-14页 |
(一) 合同无效的概念 | 第13页 |
(二) 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 第13页 |
(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及司法实践中几种工程价款的确定方法 | 第13-14页 |
四、转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工程价款的确定 | 第14-22页 |
(一) 转包可分为完全转包与不完全转包 | 第15-16页 |
(二) 完全转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工程价款的确定 | 第16-19页 |
(三) 不完全转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工程价款的确定 | 第19-22页 |
五、本案的处理意见 | 第22-24页 |
(一) 丙公司与谭大和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书》的效力 | 第22页 |
(二) 县法院在双方明确约定单项工程的结算标准的情况下,两次判决分别以三分部结算价及乙公司中标单价为丁公司进行结算显然是错误的 | 第22-24页 |
参考文献 | 第2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