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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桥桥墩附近盗采锡原矿行为之刑事认定--以李某某等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为例

内容摘要第6-8页
abstract第8-9页
引言第11-12页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第12-14页
    (一)案由第12页
    (二)案情介绍第12页
    (三)分歧意见第12-13页
    (四)争议焦点第13-14页
二、相关法理分析第14-31页
    (一)盗采大桥桥墩附近锡原矿致使大桥受损的行为可否评价为“破坏”行为第14-18页
    (二)盗采大桥桥墩附近锡原矿行为是否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他危险方法”的兜底范围第18-28页
    (三)盗采锡原矿行为的认定第28-31页
三、本案的分析与结论第31-33页
    (一)李某某等人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第31-32页
    (二)李某某等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32页
    (三)李某某等人不构成非法采矿罪第32页
    (四)李某某等人不构成犯罪第32-33页
四、本案研究的启示第33-35页
    (一)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第33-34页
    (二)司法活动的完善建议第34-35页
参考文献第35-38页
致谢第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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