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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贿赂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研究

内容摘要第4-5页
ABSTRACT第5-6页
第一章 特别重大贿赂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概述第12-19页
    第一节 法律规定及涵义第12-13页
    第二节 立法背景第13-15页
    第三节 制度性质第15-16页
    第四节 特别重大贿赂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双规”的区别第16-19页
        一、实施的主体不同第16-17页
        二、适用的对象不同第17页
        三、审批的程序不同第17页
        四、办案的期限不同第17页
        五、产生的后果不同第17-19页
第二章 特别重大贿赂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国外类似制度的比较第19-23页
    第一节 俄罗斯的监视居住制度制定第19-20页
    第二节 美国的保释制度规定第20-21页
    第三节 德国的监视居住制度规定第21-23页
第三章 特别重大贿赂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原因及适用价值第23-27页
    第一节 适用原因第23-24页
        一、犯罪性质严重,需严厉打击第23页
        二、犯罪主体特殊,易妨碍侦查第23-24页
        三、犯罪证据特殊,取证难度大第24页
    第二节 适用价值第24-27页
        一、增强检察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上的可选择性第24-25页
        二、促使犯罪嫌疑人彻底交代犯罪事实第25页
        三、缓解检察机关侦查羁押期限的紧张第25页
        四、降低检察机关对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措施的依赖第25-27页
第四章 特别重大贿赂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存在的问题第27-34页
    第一节 如何界定“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存在疑问第27-28页
    第二节 如何界定“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不够明确第28页
    第三节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场所选择面临困境第28-30页
    第四节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主体存在错位第30页
    第五节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方式不够具体第30-31页
    第六节 具有不当审讯的风险第31-32页
    第七节 具有引发办案安全事故的风险第32页
    第八节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程序不够明确第32-34页
第五章 特别重大贿赂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完善第34-48页
    第一节 规范“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界定第34-36页
        一、特别重大贿赂的数额认定第34-35页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认定第35页
        三、“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认定第35-36页
    第二节 完善“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第36-37页
    第三节 严格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审批第37-38页
    第四节 明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第38-39页
    第五节 健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主体第39-40页
    第六节 完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方式第40-41页
    第七节 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的审讯第41-42页
    第八节 降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风险第42页
    第九节 保障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的辩护权第42-43页
    第十节 明确“通知被指定监视居住人家属”的内容第43-44页
    第十一节 完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折抵刑期的计算方法第44-45页
    第十二节 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发生错案纳入刑事赔偿范围第45页
    第十三节 加强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监督第45-46页
    第十四节 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纳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第46-48页
结语第48-49页
参考文献第49-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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