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4-6页 |
Abstract | 第6-7页 |
引言 | 第9-10页 |
一、《食品安全法》中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意义 | 第10-20页 |
(一)有利于制裁制假售假者 | 第10-13页 |
(二)有利于弥补食品消费者遭受的损失 | 第13-16页 |
(三)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 | 第16-20页 |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第20-26页 |
(一)附赠的食品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 第20-22页 |
(二)“知假买假者”是否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 | 第22-23页 |
(三)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标准不合理 | 第23-26页 |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 第26-36页 |
(一)“附赠食品”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 第26-28页 |
(二)知假买假者可以获得惩罚性赔偿 | 第28-29页 |
(三)灵活确定赔偿数额 | 第29-36页 |
结论 | 第36-37页 |
参考文献 | 第37-39页 |
个人简介 | 第39-40页 |
致谢 | 第4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