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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研究--以深圳市基层法院为分析样本

摘要第4-5页
ABSTRACT第5-6页
引言第9-11页
    (一)选题背景第9页
    (二)问题提出第9-10页
    (三)研究方法第10页
    (四)论文结构安排第10-11页
一、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界定第11-16页
    (一)刑事和解的内涵第11-12页
    (二)刑事和解的特征第12-16页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内容和价值第16-25页
    (一)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内容第16-20页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第20-25页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的现状:以深圳市基层法院为分析样本第25-30页
    (一)加害方与被害方自行和解模式第26-27页
    (二)司法机关促成和解模式第27-30页
四、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第30-36页
    (一)刑事和解方式单一第30页
    (二)刑事和解赔偿缺乏标准第30-31页
    (三)和解的自愿性不易认定第31-33页
    (四)赔偿的要求存在差异第33-34页
    (五)刑事和解协议的履行存在风险第34页
    (六)是否真诚悔罪不易查明第34-36页
五、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第36-42页
    (一)明确刑事和解标准与方法第36-37页
    (二)建立刑事和解制度的配套制度第37-39页
    (三)恰当处理刑事和解协议不履行的情况第39-40页
    (四)建立刑事和解案件的监督机制第40-42页
结语第42-43页
参考文献第43-45页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第45-46页
后记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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