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8页 |
前言 | 第8-9页 |
第一章 我国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域外送达的法律规定 | 第9-14页 |
第一节 我国国内法关于域外送达的法律规定 | 第9-10页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域外送达的规定 | 第9页 |
二、我国关于域外送达的司法解释 | 第9-10页 |
三、我国国内法规定的域外送达方式 | 第10页 |
第二节 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中关于域外送达的规定 | 第10-14页 |
一、《海牙送达公约》简述 | 第10-11页 |
二、《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域外送达途径 | 第11页 |
三、我国加入和适用《海牙送达公约》的情况 | 第11-13页 |
四、《海牙送达公约》在香港、澳门地区的适用 | 第13-14页 |
第二章 国际社会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域外送达的新发展 | 第14-20页 |
第一节 《欧盟送达公约》与欧盟理事会第1348号规则 | 第14-15页 |
一、《欧盟送达公约》及欧盟理事会1348号规则简介 | 第14页 |
二、欧盟域外送达机制的特点 | 第14-15页 |
第二节 美国司法文书域外送达制度及发展趋势 | 第15-18页 |
一、美国司法文书域外送达制度简述 | 第15-16页 |
二、美国适用《海牙送达公约》的情况 | 第16页 |
三、美国Rio案件的启迪:电子邮件成为新的送达方式 | 第16-17页 |
四、美国司法文书域外送达制度的发展体现的趋势 | 第17-18页 |
第三节 涉外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域外送达机制的新思路 | 第18-20页 |
一、协议送达的合法性被确认 | 第18页 |
二、在司法文书域外送达中允许留置送达 | 第18页 |
三、送达主体的多元化 | 第18-19页 |
四、法院可以直接送达 | 第19页 |
五、允许在场送达 | 第19页 |
六、电子技术的应用 | 第19-20页 |
第三章 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域外送达实践中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 第20-26页 |
第一节 当前我国域外送达实践中遭遇的困境 | 第20-24页 |
一、实践中的面临的一些实际操作障碍 | 第20-21页 |
二、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而遭遇的困境 | 第21-24页 |
第二节 我国域外送达困境的原因分析 | 第24-26页 |
一、司法文书域外送达法律定性的差异 | 第24页 |
二、国家主权问题的敏感性 | 第24-26页 |
第四章 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域外送达制度的出路 | 第26-40页 |
第一节 现有域外送达机制的完善 | 第26-30页 |
一、域外送达的主体方面,应改变送达主体单一的情况 | 第26页 |
二、域外送达的程序方面,应简化域外送达的程序 | 第26-27页 |
三、现有域外送达方式的完善 | 第27-30页 |
第二节 增加新的送达方式,探索域外送达新途径 | 第30-40页 |
一、允许主管人员送达 | 第30页 |
二、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 | 第30-31页 |
三、完善涉外民商事案件中适用的留置送达制度 | 第31-34页 |
四、涉外民商事案件域外送达中适用电子送达方式的条件限制 | 第34-40页 |
第五章 结语 | 第40-41页 |
注释 | 第41-45页 |
参考文献 | 第45-48页 |
后记 | 第48-4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