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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的民事主体地位

摘要第3-4页
ABSTRACT第4-5页
引言第8-13页
第1章 我国宗教活动场所概述第13-20页
    1.1 我国宗教活动场所的概念第13页
    1.2 我国宗教活动场所的分类第13-16页
        1.2.1 根据名称分为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活动场所第13-14页
        1.2.2 根据是否依法登记区分为合法与非法的宗教活动场所第14-15页
        1.2.3 根据宗教习惯分为简易宗教活动点和非宗教活动场所第15-16页
    1.3 我国宗教活动场所的特征第16-20页
        1.3.1 宗教活动场所是公共场所第17-18页
        1.3.2 宗教活动场所专用于举行宗教活动第18页
        1.3.3 宗教活动场所具有固定性第18-20页
第2章 域外宗教活动场所民事主体地位的主要规定和我国宗教活动场所民事主体地位的沿革第20-26页
    2.1 域外界定宗教活动场所民事主体地位的主要做法第20-21页
        2.1.1 日本将宗教活动场所界定为宗教法人第20页
        2.1.2 德国与我国台湾地区将宗教活动场所界定为财团法人第20-21页
        2.1.3 美国将宗教活动场所界定为社团法人第21页
    2.2 我国宗教活动场所民事主体地位的沿革第21-26页
        2.2.1《民法通则》运行前期可以获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21-22页
        2.2.2《宗教事务条例》出台后受去法人化规定影响无民事主体资格第22-23页
        2.2.3《民法总则》出台后捐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资格并行第23-26页
第3章 《民法通则》背景下宗教活动场所民事主体地位认定的弊端第26-33页
    3.1 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与宗教活动场所的民事主体地位不匹配第26-27页
    3.2 去法人化后的无民事主体地位状态带来了一系列司法实践难题第27-29页
        3.2.1 不同裁判文书对当事人的列举方式不同第27-28页
        3.2.2 同案不同判现象普遍第28页
        3.2.3 裁判文书的说理和逻辑均不严谨第28-29页
    3.3 无民事主体状态不利于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第29-33页
        3.3.1 宗教活动场所参与民事活动受到限制第29-30页
        3.3.2 不易保护宗教活动场所财产权第30页
        3.3.3 束缚宗教活动场所积极作用的发挥第30-31页
        3.3.4 不易于宗教活动场所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和水平第31页
        3.3.5 阻碍了宗教社会融入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第31-33页
第4章 《民法总则》背景下捐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资格并行的不足第33-36页
    4.1 宗教活动场所民事主体地位认定重归混乱第33-34页
    4.2 捐助法人条款将在不当利益驱使下被架空第34-36页
        4.2.1 宗教活动场所的权能众多潜藏巨大利益第34-35页
        4.2.2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继续异化成借教敛财工具第35-36页
第5章 宗教活动场所民事主体地位立法的完善建议第36-40页
    5.1 将捐助法人的自愿登记制改为强制登记制第36-37页
    5.2 依据宗教活动场所特征完善捐助法人的管理规定第37-40页
        5.2.1 保持宗教活动场所的三重管理约束机制第37页
        5.2.2 对与宗教性质不符的部分民事权能做出明确限制第37-38页
        5.2.3 对具有宗教性质的部分民事义务做出强化规定第38-39页
        5.2.4 以单行立法方式及时解决现实难题第39-40页
致谢第40-41页
参考文献第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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