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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瘦肉精行为的刑法适用研究--以刘襄等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为例

内容摘要第6-7页
Abstract第7-8页
引言第10-11页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第11-15页
    (一) 案由第11页
    (二) 案情介绍第11-12页
    (三) 分歧意见第12-14页
    (四) 争论焦点第14-15页
二、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第15-27页
    (一) 对瘦肉精的性质界定第15-19页
    (二) 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险方法”的认定第19-23页
    (三) 生产、销售瘦肉精行为的刑法性质第23-24页
    (四) 对该案共同犯罪问题的探讨第24-27页
    (五) “量刑反制定罪”思维之检讨第27页
三、本案的分析与结论第27-30页
    (一) 刘襄等人构成非法经营罪第27-29页
    (二) 作为卖家的刘襄等三人与买家肖兵、陈玉伟不构成共同犯罪第29页
    (三) 本案的审判存在罪责刑不相适应的结果第29-30页
四、本案研究的启示第30-32页
    (一) 预防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沦为“口袋罪”第30-31页
    (二) 适当提高非法经营罪的刑罚幅度第31页
    (三) 法院审理大案、要案应把握的“度”第31-32页
结语第32-33页
参考文献第33-35页
致谢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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