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法视野下的清代租佃关系研究--以东南六省为中心
摘要 | 第1-8页 |
Abstract | 第8-21页 |
导论 | 第21-34页 |
一、研究动机 | 第21-22页 |
二、研究现状 | 第22-31页 |
三、研究目的 | 第31-32页 |
四、研究方法 | 第32-34页 |
第一编 租佃关系的成立 | 第34-73页 |
第一章 当事人 | 第34-38页 |
第一节 家 | 第35-36页 |
第二节 家“族” | 第36-38页 |
第二章 事项 | 第38-59页 |
第一节 必要事项 | 第38-58页 |
一、客观必要事项 | 第38-57页 |
(一) 当事人的角色 | 第38-41页 |
(二) 土地与地租 | 第41-42页 |
(三) 租佃权利与租价 | 第42-56页 |
1. 一田两主关系的皮业与皮价 | 第43-47页 |
2. 永佃关系的佃业与佃价 | 第47-50页 |
3. 期限租佃关系的佃权与押租 | 第50-52页 |
4. 官府对租佃权利与租价的态度 | 第52-56页 |
(四) 租期 | 第56-57页 |
二、主观必要事项 | 第57-58页 |
第二节 非必要事项 | 第58-59页 |
第三章 不同形式的合意及其公示 | 第59-71页 |
第一节 合意的形式 | 第59-63页 |
一、口约 | 第60-61页 |
二、契约 | 第61-63页 |
(一) 契约形式 | 第62页 |
(二) 契约的署名与画押 | 第62-63页 |
第二节 公开的合意 | 第63-64页 |
第三节 口约合意及其公示 | 第64-66页 |
一、业主给付租地 | 第65页 |
二、佃人给付代价 | 第65-66页 |
第四节 契约合意及其公示 | 第66-71页 |
一、双具型合同契的合意及其公示 | 第66-67页 |
二、单具型契约的合意及其公示 | 第67-70页 |
(一) 业具型单契的合意及其公示 | 第67页 |
(二) 佃具型单契的合意及其公示 | 第67-69页 |
(三) 单具合同契的合意及其公示 | 第69页 |
(四) 业佃互为具执型契约的合意及其公示 | 第69-70页 |
三、作为契约合意条件的租价 | 第70-71页 |
小结 | 第71-73页 |
第二编 租佃关系的履行 | 第73-135页 |
第一章 给付义务 | 第73-120页 |
第一节 给付的标的物 | 第73-96页 |
一、业主给付的标的物 | 第73-84页 |
(一) 租地及其附着物 | 第73-79页 |
1. 租地 | 第73-76页 |
2. 水利设施 | 第76-78页 |
3. 随田房屋 | 第78-79页 |
(二) 其他生产资料 | 第79页 |
(三) 监耕 | 第79-80页 |
(四) 收租的收据 | 第80-82页 |
(五) 道义性给付 | 第82-84页 |
二、佃人给付的标的物 | 第84-96页 |
(一) 地租 | 第84-92页 |
1. 地租形态 | 第84-86页 |
2. 地租数量 | 第86-92页 |
3. 地租质量 | 第92页 |
(二) 租价 | 第92页 |
(三) 赋税 | 第92-96页 |
第二节 给付时间 | 第96-100页 |
一、租地的给付时间 | 第96页 |
二、地租的给付时间 | 第96-99页 |
三、其他标的物的给付时间 | 第99-100页 |
第三节 给付地点 | 第100-105页 |
一、地租的给付地点 | 第100-104页 |
(一) 定额地租的给付地点 | 第100-104页 |
1. 业主住所地 | 第101-102页 |
2. 佃人住所地 | 第102-104页 |
(二) 分成地租的给付地点 | 第104页 |
二、租地的给付地点 | 第104页 |
三、其他标的物的给付地点 | 第104-105页 |
第四节 给付方式 | 第105-120页 |
一、当事人给付与第三人给付 | 第105-111页 |
(一) 当事人给付 | 第105-109页 |
1. 代表人给付与受领 | 第105-106页 |
2. 代理人给付与受领 | 第106-109页 |
(二) 第三人给付 | 第109-111页 |
1. 第三人给付租地 | 第109-110页 |
2. 第三人给付地租 | 第110-111页 |
二、给付先后 | 第111-116页 |
(一) 同时给付 | 第111-112页 |
(二) 先行给付 | 第112-116页 |
1. 租地与租价的先后给付 | 第112页 |
2. 业主先给付租地 | 第112-113页 |
3. 佃人先给付地租 | 第113-116页 |
三、给付次数 | 第116-118页 |
四、给付方法 | 第118-120页 |
(一) 给付租地的方法 | 第118页 |
(二) 给付地租的方法 | 第118-120页 |
第二章 给付障碍 | 第120-132页 |
第一节 给付迟延 | 第120-123页 |
一、地租给付迟延 | 第120-122页 |
二、租地给付迟延 | 第122-123页 |
第二节 积极侵害性给付 | 第123-129页 |
一、给付拒绝 | 第123-126页 |
(一) 佃人的给付拒绝 | 第123-126页 |
1. 拒绝给付租价或预付地租 | 第123-124页 |
2. 拒绝给付地租 | 第124-126页 |
(二) 业主的给付拒绝 | 第126页 |
二、不良给付 | 第126-129页 |
第三节 给付不能 | 第129-132页 |
一、自始给付不能 | 第129-131页 |
(一) 客观给付不能及其后果 | 第129-130页 |
(二) 主观给付不能及其后果 | 第130-131页 |
二、嗣后给付不能 | 第131-132页 |
(一) 主观给付不能及其后果 | 第131页 |
(二) 客观给付不能及其后果 | 第131-132页 |
小结 | 第132-135页 |
第三编 租佃关系的变更 | 第135-197页 |
第一章 当事人的变更 | 第136-167页 |
第一节 业主转让租地 | 第136-142页 |
一、业主转让租地的条件 | 第136-137页 |
(一) 实体条件 | 第136-137页 |
(二) 形式条件 | 第137页 |
二、业主转让租地的后果 | 第137-142页 |
(一) 租佃关系不消灭 | 第137-139页 |
(二) 佃人与新业主重新签订租契 | 第139页 |
(三) 权利与义务的转移 | 第139-142页 |
1. 租价的转移承担 | 第140-142页 |
2. 欠租的转移承担 | 第142页 |
第二节 佃人转顶与转租 | 第142-165页 |
一、转顶与转租的概念与类型 | 第142-145页 |
(一) 转顶的概念与类型 | 第142-143页 |
(二) 转租的概念与类型 | 第143-144页 |
(三) 转顶与转租的关系 | 第144-145页 |
二、转顶与转租的经济基础 | 第145-146页 |
三、转顶与转租的有偿性 | 第146-152页 |
(一) 有偿转顶与转租 | 第146-150页 |
1. 有顶价无附租的转顶与转租 | 第146-147页 |
2. 无顶价有附租的转顶与转租 | 第147-150页 |
3. 有顶价有附租的转顶与转租 | 第150页 |
(二) 无偿转顶与转租 | 第150-152页 |
四、转顶与转租租地的数量 | 第152-153页 |
五、转顶与转租的条件 | 第153-161页 |
(一) 实体条件 | 第153-156页 |
1. 皮主的转顶与转租 | 第153-154页 |
2. 永佃人与期限佃人的转顶与转租 | 第154-156页 |
(二) 形式条件 | 第156-161页 |
六、转顶与转租的后果 | 第161-162页 |
(一) 转顶的后果 | 第161页 |
(二) 转租的后果 | 第161-162页 |
七、新租佃关系与次租佃关系的消灭 | 第162-165页 |
(一) 次租佃关系的消灭 | 第162页 |
(二) 新租佃关系的消灭 | 第162-165页 |
第三节 当事人死亡与分家 | 第165-167页 |
第二章 地租变更 | 第167-194页 |
第一节 地租变更的事由 | 第167-179页 |
一、租地的变化 | 第167-168页 |
二、经济状况的变迁 | 第168-169页 |
三、朝廷恩旨 | 第169-178页 |
(一) 作为法定事由的恩旨 | 第169-173页 |
(二) 作为非法定事由的恩旨 | 第173-178页 |
四、荒歉 | 第178-179页 |
第二节 地租变更的表现与后果 | 第179-189页 |
一、地租变更的表现 | 第179-189页 |
(一) 地租数量的变更 | 第179-188页 |
1. 地租的免除 | 第179-180页 |
2. 地租的减少 | 第180-187页 |
3. 地租数量不变更 | 第187-188页 |
(二) 地租给付方式的变更 | 第188页 |
(三) 地租给付时间的变更 | 第188-189页 |
二、地租变更的后果 | 第189页 |
第三节 地租变更的方式与形式 | 第189-194页 |
一、地租变更的方式 | 第189-194页 |
(一) 地租变更请求的提出 | 第189-190页 |
(二) 请求地租变更的方式 | 第190-194页 |
1. 当事人的个体请求 | 第190页 |
2. 当事人的集体请求 | 第190-194页 |
二、地租变更的形式 | 第194页 |
小结 | 第194-197页 |
第四编 租佃关系的消灭 | 第197-244页 |
第一章 租佃关系消灭的事由 | 第197-218页 |
第一节 佃人欠租 | 第197-202页 |
一、欠租的概念 | 第197页 |
二、欠租撤佃的条件 | 第197-202页 |
(一) 欠租的额度与次数 | 第197-198页 |
(二) 欠租撤佃的依据 | 第198页 |
(三) 佃人的类型 | 第198-200页 |
(四) 无免责事由 | 第200-202页 |
1. 业主主动放弃撤佃 | 第200-201页 |
2. 业主被动放弃撤佃 | 第201-202页 |
三、佃人对欠租撤佃的抗辩 | 第202页 |
第二节 佃人非法用益与处分 | 第202-205页 |
一、佃人转顶与转租 | 第202-203页 |
二、佃人抛荒租地 | 第203-204页 |
三、佃人私自收获 | 第204-205页 |
第三节 佃人违法失礼 | 第205页 |
第四节 无事由 | 第205-207页 |
第五节 当事人死亡 | 第207-215页 |
一、佃人致死业主 | 第207-209页 |
二、业主致死佃人 | 第209-211页 |
三、佃人因竞佃死亡 | 第211-213页 |
四、不使租佃关系消灭的当事人死亡 | 第213-215页 |
第六节 其他消灭事由 | 第215-218页 |
一、租期届满 | 第215-216页 |
二、混同 | 第216-217页 |
三、协议 | 第217-218页 |
第二章 租佃关系消灭的后果 | 第218-229页 |
第一节 佃人的返还 | 第218-223页 |
一、佃人返还的标的物 | 第218-222页 |
(一) 租地及其附着物的返还 | 第218-219页 |
(二) 欠租的返还 | 第219-222页 |
1. 欠租必须返还 | 第219-220页 |
2. 欠租无需返还 | 第220-222页 |
二、佃人返还义务的转移承担 | 第222-223页 |
第二节 业主的返还 | 第223-229页 |
一、业主返还的标的物 | 第223-228页 |
(一) 租价的返还 | 第223-225页 |
1. 租价返还的条件 | 第223-224页 |
2. 租价返还的范围 | 第224-225页 |
(二) 租佃工本的返还 | 第225-226页 |
(三) 其他财物的返还 | 第226页 |
(四) 业主返还义务的免除 | 第226-228页 |
二、业主返还义务的转移承担 | 第228-229页 |
第三章 租佃关系消灭的程序 | 第229-242页 |
第一节 消灭的方式 | 第229-231页 |
一、当事人单方消灭 | 第229-230页 |
二、协议消灭 | 第230页 |
三、自动消灭 | 第230页 |
四、官府断令消灭 | 第230-231页 |
第二节 消灭的形式 | 第231-235页 |
一、当事人签订契约 | 第231-232页 |
(一) 佃人向业主出具退佃契约 | 第231-232页 |
(二) 业主向佃人出具退佃契约 | 第232页 |
二、当事人返还租佃契约 | 第232-234页 |
(一) 佃人返还租佃契约 | 第232-233页 |
(二) 业主返还租佃契约 | 第233-234页 |
三、官府的断令 | 第234-235页 |
第三节 消灭的时间 | 第235-239页 |
一、种植前退佃 | 第235-236页 |
二、收获后退佃 | 第236-238页 |
三、随时撤佃 | 第238-239页 |
第四节 当事人返还义务的先后 | 第239-242页 |
一、同时履行返还义务 | 第239-241页 |
二、先后履行返还义务 | 第241-242页 |
小结 | 第242-244页 |
结论 | 第244-247页 |
参考文献 | 第247-262页 |
致谢 | 第262-263页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第26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