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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中文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0页
序言第10-11页
一、我国内幕交易行为刑法规制的缺陷第11-15页
 (一) 内幕交易行为犯罪构成之不足第11-13页
  1. 内幕交易主体界定不周延第11-12页
  2. 内幕信息公开标准不宜采形式主义第12-13页
  3. 以“利用内幕信息”为客观要件未予明确第13页
 (二) 内幕交易罪刑事责任的缺陷第13-15页
  1. 不同类型内幕人员的刑罚方式无区分第14页
  2. 自然人与单位的罚金刑规定不协调第14-15页
  3. 倍数罚金制存在适用盲点第15页
  4. 刑罚方式缺乏多样性第15页
二、内幕交易行为刑法规制的域外比较第15-22页
 (一) 内幕交易主体的界定第15-17页
  1. 美国内幕人的分类第15-16页
  2. 欧盟内幕人的分类第16页
  3. 日本内幕人的分类第16-17页
 (二) 内幕信息的界定第17-19页
  1. 美国对内幕信息的规定第17-19页
  2. 欧盟对内幕信息的规定第19页
  3. 日本对内幕信息的规定第19页
 (三) 内幕交易行为方式的界定第19-21页
  1. 美国对内幕交易行为方式的规定第20页
  2. 欧盟对内幕交易行为方式的规定第20页
  3. 台湾地区对内幕交易行为方式的规定第20-21页
 (四) 内幕交易处罚责任的规定第21-22页
  1. 美国对内幕交易处罚责任的规定第21页
  2. 欧盟对内幕交易处罚责任的规定第21-22页
  3. 日本对内幕交易处罚责任的规定第22页
三、我国内幕交易行为刑法规制的立法建言第22-27页
 (一) 关于内幕交易行为犯罪构成的完善第22-24页
  1. “以其他方式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应成为本罪主体第22-23页
  2. 内幕信息应以实质公开为标准第23页
  3. “利用内幕信息”应成为客观构成要件第23-24页
 (二) 关于内幕交易行为刑事责任的完善第24-27页
  1. 不同主体应区别对待第24-25页
  2. 具体规定单位犯本罪的罚金刑第25页
  3. 采用倍数罚金制与定额罚金制相结合模式第25-26页
  4. 增补“禁止从业”的刑罚方式第26-27页
结语第27-28页
参考文献第28-30页
致谢第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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