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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变动立法模式之悖论

摘要第1-7页
Abstract第7-10页
引言第10页
一、物权变动模式概述第10-13页
 (一) 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第10-12页
 (二) 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第12-13页
二、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二元模式第13-19页
 (一) 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模式的规定第13-15页
  1. 物权变动模式的一般规定第14页
  2. 我国适用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特殊规定第14-15页
 (二) 我国物权变动采二元模式的原因第15-16页
 (三) 对我国物权变动二元模式的评价第16-19页
三、我国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在适用中凸显的问题第19-21页
 (一) 几种特殊物权变动发生效力的时间矛盾第19-20页
 (二) 需要明确特殊物权变动何时产生效力之原因第20-21页
四、如何解决我国意思主义模式在法律实践中产生的问题第21-28页
 (一) 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不动产化第22-24页
 (二) 借鉴德国的预告登记制度第24-26页
 (三) 借鉴(英美法的)法定抵押制度第26-28页
结论第28-30页
参考文献第30-34页
致谢第34-35页
研究生履历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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