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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取回权制度研究

郑重声明第1-3页
内容摘要第3-5页
Abstract第5-9页
引言第9-11页
第一部分 破产取回权制度概述第11-22页
 一、破产取回权的概念及立法意义第11-13页
 二、破产取回权制度的价值第13-15页
  (一) 公平保护商事活动参加人第13-14页
  (二) 实现社会经济关系有序化第14页
  (三) 追求破产制度效益最大化第14-15页
 三、破产取回权的性质第15-19页
  (一) 异议权说第15-16页
  (二) 私权说第16-17页
  (三) 两种学说的选择第17-19页
 四、破产取回权的特征第19-21页
  (一) 取回权的标的物为破产人所占有第19页
  (二) 取回权以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为基础第19-20页
  (三) 实体法上的权利必须在破产宣告前己经存在第20页
  (四) 取回权的行使具有绝对性和无条件性第20页
  (五) 取回权的行使对象是破产管理人第20-21页
  (六) 取回权人行使取回权不依破产程序第21页
 五、破产取回权的分类第21-22页
  (一) 一般取回权、特殊取回权和代偿取回权第21页
  (二) 原物取回权与赔偿取回权第21-22页
第二部分 一般取回权第22-51页
 一、一般取回权的概念第22页
 二、一般取回权的基础第22-39页
  (一) 所有权第22-31页
  (二) 他物权、占有第31-37页
  (三) 债权返还请求权第37-39页
 三、一般取回权的构成要件第39-43页
  (一) 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已实际占有支配他人财产第39-40页
  (二) 破产取回权在破产宣告后方可形成第40-41页
  (三) 取回权人必须具备完全的对抗要件第41-42页
  (四) 破产管理人为取回权行使的唯一相对人第42-43页
 四、一般取回权的行使方式第43-44页
 五、一般取回权行使不能时的救济第44-51页
  (一) 善意取得第44-45页
  (二)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情形第45-46页
  (三) 所有权因添附而归于消灭失时第46-47页
  (四) 因未登记而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情形第47-48页
  (五) 因时效而可能引起的取回权争议第48-50页
  (六) 时间上的限制第50-51页
第三部分 特别取回权第51-60页
 一、出卖人取回权第51-58页
  (一) 出卖人取回权的概念及渊源第51页
  (二) 出卖人取回权的性质第51-54页
  (三) 出卖人取回权的构成要件第54-56页
  (四) 出卖人取回权的行使第56-57页
  (五) 我国应否规定出卖人取回权第57-58页
 二、行纪人取回权第58-60页
  (一) 行纪人取回权的概念和基础权利第58-59页
  (二) 行纪人取回权的行使第59-60页
第四部分 代偿取回权第60-62页
 一、代偿取回权的概念及意义第60页
 二、代偿取回权的内容第60-61页
  (一) 尚未接受对待给付的情况第60-61页
  (二) 己接受对待给付的情况第61页
 三、我国应否规定代偿取回权第61-62页
结论第62-65页
 一、《企业破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第62页
 二、相关司法解释中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第62-65页
参考文献第65-68页
后记第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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