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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义务问题研究

目录第1-7页
引言第7-8页
一、 出资概念的界定第8-22页
 1、我国现行公司立法中涉及“出资”概念界定的规定第8-14页
 2 、我国公司立法对我国公司法理论研究的不良影响第14-16页
  (1) 除了也将“出资”这一语词在不同情况下既作动词使用又作为名词使用以外,对于笔者此前所总结的我国现行公司立法中有关“出资”概念界定的另外两个特点也都予以了继承第14-15页
  (2) 我国公司立法中对于“出资”这一语词混乱不堪的使用方式,致使理论研究中学者们在对“出资”概念进行界定时为了将理论与我国公司立法实际情况相衔接也面临这种捉襟见肘,处处受限的尴尬局面第15-16页
 3 、笔者对界定“出资”这一概念的思考第16-22页
  (1) 我国应当对公司立法进行修改,规范出资这一语词的使用,从而既提高立法水平,又为准确界定出资这一概念清除障碍第16-18页
  (2) 关于界定出资这一概念的现有观点的辨析第18-20页
  (3) 笔者对界定出资这一概念的设想第20-22页
二、 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第22-39页
 1 、我国公司法理论研究中的现有观点第22-23页
 2 、笔者对股东出资义务性质的思考第23-39页
  (1) 对于出资义务具有法定义务性质的辨析第23-28页
   第一、笔者认为公司法并不是股东出资义务的来源,也不应当成为判断股东出资义务性质的根据第23-25页
   第二、笔者认为即使把公司章程理解为是公司作为法人的自治规则和法定文件,章程的内容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而股东的出资又是章程必须记载的绝对必要事项,也不宜于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义务也理解为法定义务第25-26页
   第三、出资义务不仅由股东自己设定,而且在设定之后还可以在一定的情况下根据股东自己的意愿予以减免,也说明出资义务并非法定义务第26-28页
  (2) 如何理解股东出资义务是一种约定义务第28-39页
   第一、问题的提出第28-31页
   第二、对现有观点的辨析第31-33页
   第三、笔者的设想第33-39页
三、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第39-51页
 1 、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违约责任的确定第39-45页
  (1) 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违约责任第39-40页
  (2) 对《公司法》第25条的辨析:关于股东对股东的出资违约责任第40-45页
   首先,笔者认为将该25条规定的违约责任理解为股东对股东的违约责任是对股东出资责任的一种误解第40-41页
   其次,公司法第25条只适用于公司成立前发起人对发起人违约责任的追究第41-42页
   第三,就公司成立后的原始股东而言,股东对股东的出资违约责任存在,但仅存在于原为发起人的股东之间第42-44页
   第四,公司成立以后,其他新加入的股东追究原为发起人的股东的违约责任的权利应视情况而定第44-45页
 2 、股东对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的确定第45-51页
  (1) 关于资本充实责任概念的界定第45-46页
  (2) 关于原为发起人的股东的资本充实责任产生的理论基础第46-47页
  (3) 关于此制度是否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宗旨相违背第47-49页
  (4) 我国公司法中就资本充实责任而言所遗留的问题第49-51页
结语第51-52页
参考书目第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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