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1-10页 |
ABSTRACT | 第10-12页 |
引言 | 第12-15页 |
一、物权法对贷前业务的主要影响 | 第15-34页 |
(一) 担保财产范围扩大且增加了融资方式 | 第15-16页 |
(二) 增加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 | 第16-18页 |
(三) 创设了最高额质押制度 | 第18-19页 |
(四) 增加预告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制度 | 第19-21页 |
(五)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效力低于不动产登记簿 | 第21-22页 |
(六) 明确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原则 | 第22-24页 |
(七) 允许重复抵押并规定了受偿的先后顺序 | 第24-25页 |
(八) 废弃了超额抵押的禁止性规定 | 第25页 |
(九) 将担保物权合同与担保物权变动进行区分 | 第25-27页 |
(十) 否认独立担保的效力 | 第27-29页 |
(十一) 人保和物保并存时遵循当事人自治原则 | 第29-31页 |
(十二) 创设了应收账款质押制度 | 第31-34页 |
二、物权法对贷中控制环节的影响 | 第34-42页 |
(一) 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 第34-35页 |
(二) 规定登记机构不得有的行为 | 第35-36页 |
(三) 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的抵押财产范围减少 | 第36页 |
(四) 股权质押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 第36-37页 |
(五) 动产抵押的登记部门发生变化 | 第37页 |
(六) 法律、行政法规未同意的财产权利不能质押 | 第37-39页 |
(七) 银行在办理信贷业务时应注意几个法定优先权 | 第39-42页 |
三、物权法对银行贷后管理的影响 | 第42-48页 |
(一) 担保物权行使时间缩短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 | 第42页 |
(二) 预告登记制度对银行造成不利影响 | 第42-43页 |
(三) 最高额担保注意几种法定情形的影响 | 第43页 |
(四) 债务转移时应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 第43-44页 |
(五) 银行怠于行使质权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 第44-45页 |
(六) 担保物权的实现条件增加 | 第45页 |
(七) 抵押权实现的成本降低有利于银行资产变现 | 第45-47页 |
(八) 异议登记制度对银行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 第47-48页 |
四、物权法对银行资产保全业务的影响 | 第48-50页 |
(一) 通过法律文书取得的抵债财产的物权可能落空 | 第48页 |
(二) 不能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必须慎重接受 | 第48-49页 |
(三) 留置权范围扩大与银行的担保优先权产生冲突 | 第49-50页 |
五、物权法对信贷业务金融创新的影响 | 第50-52页 |
(一) 统一不动产登记部门,降低了登记费用 | 第50页 |
(二) 抵押财产的范围扩大有利于金融创新 | 第50页 |
(三) 重复抵押制度有利于金融创新 | 第50页 |
(四) 完善的动产担保制度有利于金融产品创新 | 第50-51页 |
(五) 存在的债权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 第51页 |
(六) 最高额质权有利于创设新的贷款产品 | 第51-52页 |
六、商业银行应对物权法的对策和措施 | 第52-55页 |
(一) 高度重视研究物权法带来的各种影响 | 第52页 |
(二) 以物权法为依据加强业务创新 | 第52-53页 |
(三) 及时修订操作规章制度和合同文本 | 第53页 |
(四) 积极组织物权法相关知识培训 | 第53-55页 |
结语 | 第55-56页 |
参考文献 | 第56-58页 |
致谢 | 第58-59页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第59-60页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第6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