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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

中文摘要第1-10页
ABSTRACT第10-12页
引言第12-15页
一、物权法对贷前业务的主要影响第15-34页
 (一) 担保财产范围扩大且增加了融资方式第15-16页
 (二) 增加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第16-18页
 (三) 创设了最高额质押制度第18-19页
 (四) 增加预告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制度第19-21页
 (五)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效力低于不动产登记簿第21-22页
 (六) 明确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原则第22-24页
 (七) 允许重复抵押并规定了受偿的先后顺序第24-25页
 (八) 废弃了超额抵押的禁止性规定第25页
 (九) 将担保物权合同与担保物权变动进行区分第25-27页
 (十) 否认独立担保的效力第27-29页
 (十一) 人保和物保并存时遵循当事人自治原则第29-31页
 (十二) 创设了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第31-34页
二、物权法对贷中控制环节的影响第34-42页
 (一) 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第34-35页
 (二) 规定登记机构不得有的行为第35-36页
 (三) 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的抵押财产范围减少第36页
 (四) 股权质押应当依法办理登记第36-37页
 (五) 动产抵押的登记部门发生变化第37页
 (六) 法律、行政法规未同意的财产权利不能质押第37-39页
 (七) 银行在办理信贷业务时应注意几个法定优先权第39-42页
三、物权法对银行贷后管理的影响第42-48页
 (一) 担保物权行使时间缩短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第42页
 (二) 预告登记制度对银行造成不利影响第42-43页
 (三) 最高额担保注意几种法定情形的影响第43页
 (四) 债务转移时应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第43-44页
 (五) 银行怠于行使质权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第44-45页
 (六) 担保物权的实现条件增加第45页
 (七) 抵押权实现的成本降低有利于银行资产变现第45-47页
 (八) 异议登记制度对银行业务产生不利影响第47-48页
四、物权法对银行资产保全业务的影响第48-50页
 (一) 通过法律文书取得的抵债财产的物权可能落空第48页
 (二) 不能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必须慎重接受第48-49页
 (三) 留置权范围扩大与银行的担保优先权产生冲突第49-50页
五、物权法对信贷业务金融创新的影响第50-52页
 (一) 统一不动产登记部门,降低了登记费用第50页
 (二) 抵押财产的范围扩大有利于金融创新第50页
 (三) 重复抵押制度有利于金融创新第50页
 (四) 完善的动产担保制度有利于金融产品创新第50-51页
 (五) 存在的债权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第51页
 (六) 最高额质权有利于创设新的贷款产品第51-52页
六、商业银行应对物权法的对策和措施第52-55页
 (一) 高度重视研究物权法带来的各种影响第52页
 (二) 以物权法为依据加强业务创新第52-53页
 (三) 及时修订操作规章制度和合同文本第53页
 (四) 积极组织物权法相关知识培训第53-55页
结语第55-56页
参考文献第56-58页
致谢第58-59页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第59-60页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第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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