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5页 |
Abstract | 第5-8页 |
引言 | 第8-10页 |
1 问题的提出 | 第10-21页 |
·我国理论界的观点 | 第10-14页 |
·合同无效原因的观点 | 第10-11页 |
·对"违法"的认知 | 第11-12页 |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 | 第12-14页 |
·大陆法系代表国家相关立法及学说 | 第14-15页 |
·德国法的相关观点 | 第14-15页 |
·日本法的相关观点 | 第15页 |
·我国立法领域的混乱 | 第15-19页 |
·现行法律的隐患 | 第15-16页 |
·民商事法律与行政法的冲突 | 第16-18页 |
·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的地位和作用 | 第18-19页 |
·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 第19-21页 |
·提出合同无效的主体问题 | 第19页 |
·确认合同无效的主体问题 | 第19-20页 |
·合同效力救济程序的缺失 | 第20-21页 |
2 对合同无效原因的分析 | 第21-33页 |
·主体不合格造成合同无效的情形 | 第21-23页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 第21-22页 |
·法人经营范围外订立的合同 | 第22-23页 |
·欠缺特别主体资格要件的民事主体签订的合同 | 第23页 |
·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瑕疵造成合同无效的情形 | 第23-28页 |
·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自由 | 第23-27页 |
·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或者国家、集体利益 | 第27-28页 |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造成合同无效的情形 | 第28-33页 |
·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 | 第28-30页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 第30-31页 |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 第31-33页 |
3 理论与制度的完善 | 第33-53页 |
·法律思想的角度 | 第33-40页 |
·判定合同无效的价值标准 | 第33-34页 |
·契约自由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 第34-37页 |
·公法与私法在中国法律体系的平衡 | 第37-38页 |
·强制性规定的界定 | 第38-40页 |
·立法的角度 | 第40-50页 |
·法的效力位阶原则的适用 | 第40-42页 |
·立法目的的明确 | 第42-45页 |
·立法程序的完善 | 第45-47页 |
·对违法合同的效力补救 | 第47-50页 |
·司法程序的完善 | 第50-53页 |
·主张违法合同无效的主体 | 第50-51页 |
·确认违法合同无效的主体 | 第51页 |
·判定合同无效的司法程序设计 | 第51-53页 |
结论 | 第53-54页 |
参考文献 | 第54-56页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情况 | 第56-57页 |
致谢 | 第57-5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