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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溺亡事件中河道管理部门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研究

摘要第4-5页
ABSTRACT第5-6页
第一章 导论第9-13页
    1.1 选题背景第9-10页
    1.2 研究现状第10-12页
    1.3 研究方法第12-13页
第二章 河道溺亡案件事实及裁判结果第13-15页
    2.1 案件事实第13页
    2.2 裁判结果第13-15页
第三章 河道溺亡案件评析第15-29页
    3.1 案件争议焦点第15-16页
    3.2 河道是否算作公共场所第16-19页
        3.2.1 公共场所的定义第16-17页
        3.2.2 天然河道是否算作公共场所第17-18页
        3.2.3 景观河道是否算作公共场所第18-19页
    3.3 河道主管部门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第19-23页
        3.3.1 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义第19-21页
        3.3.2 河道主管部门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依据第21-23页
    3.4 河道主管部门就河道溺亡事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适用情形第23-29页
        3.4.1 在天然河道内溺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适用情形第23-25页
        3.4.2 在景观河道内溺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适用情形第25-29页
第四章 相关法律思考第29-34页
    4.1 明确河道管理主体及职责第29页
    4.2 应及时填补立法空白第29-31页
    4.3 加强河道执法监督第31-32页
    4.4 积极应对河道溺水诉讼第32-34页
结语第34-35页
参考文献第35-36页
致谢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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