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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证据不足”概念的界定--以法院判决为观察对象

摘要第4-6页
ABSTRACT第6-7页
引言第9-11页
第一章 学理上对“主要证据不足”概念的认识第11-14页
    第一节 定义的类别第11-12页
    第二节 认识的分歧第12-14页
第二章 法院对“主要证据不足”的判定第14-27页
    第一节 法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主要证据不足的把握第14-23页
        一、认定事实不清或认定事实错误第14-17页
        二、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没有证据或主要证据不足第17-20页
        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不合法第20-23页
        四、行政相对人不适格第23页
    第二节 主要证据不足与其他撤销判决之间的关系第23-27页
        一、主要证据不足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之间的关系第24-25页
        二、主要证据不足与程序违法之间的关系第25-27页
第三章 “主要证据不足”的界定及完善第27-30页
    第一节 概念的界定第27-28页
    第二节 完善的建议第28-30页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表述应该舍弃第28页
        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应该按照不同的行为类型设置不同的标准第28-30页
结语第30-31页
参考文献第31-33页
致谢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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