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4页 |
ABSTRACT | 第4-11页 |
第一章 地理标志的基本理论 | 第11-23页 |
第一节 地理标志的概念 | 第11-17页 |
一、我国地理标志的历史沿革及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 第11-16页 |
(一) 地理标志与原产地名称比较 | 第11-13页 |
(二) 地理标志与商号的比较 | 第13-14页 |
1、两者的权利主体不同 | 第13-14页 |
2、两者权利的可转让性不同 | 第14页 |
3、两者影响力不同 | 第14页 |
(三) 地理标志与商标的比较 | 第14-16页 |
1、两者的权利主体和权利属性不同 | 第14-15页 |
2、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 | 第15页 |
3、两者的保护期限不同 | 第15页 |
4、两者权利的可转让性不同 | 第15-16页 |
5、两者的保护方式不同 | 第16页 |
二、TRIPS协议中有关地理标志的规定 | 第16-17页 |
第二节 地理标志的权利属性及特征 | 第17-19页 |
一、私权利 | 第17-18页 |
二、无形财产性 | 第18页 |
三、不可转让性 | 第18-19页 |
第三节 地理标志保护的价值 | 第19-23页 |
一、提升产品经济价值 | 第19-20页 |
二、保护传统文化 | 第20-21页 |
三、有利于企业的品牌宣传,提升市场竞争力 | 第21-23页 |
第二章 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现状 | 第23-42页 |
第一节 我国现行法律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 第23-31页 |
一、商标法及相关法律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 第23-25页 |
(一) 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概括保护 | 第24页 |
(二) 《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完善 | 第24-25页 |
(三)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 第25页 |
二、地理标志专门法规的保护 | 第25-29页 |
(一)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 第25-26页 |
(二) 《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原产地标记管理实施办法》 | 第26-27页 |
(三) 《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通知》 | 第27页 |
(四)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 第27-29页 |
三、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司法实践 | 第29-31页 |
第二节 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 | 第31-42页 |
一、《巴黎公约》的相关规定 | 第31-32页 |
二、《马德里协定》的相关规定 | 第32-33页 |
三、《里斯本协定》的相关规定 | 第33-34页 |
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 | 第34-39页 |
(一) 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保护的一般规定 | 第34-36页 |
(二) 对葡萄酒和烈酒的额外保护 | 第36-37页 |
(三) 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保护的例外或限制 | 第37-39页 |
1、在先使用与善意使用的例外 | 第37-38页 |
2、关于商标的在先注册或商标权的在先获得例外 | 第38页 |
3、通用名称的例外 | 第38页 |
4、不利使用的例外 | 第38页 |
5、姓名权的使用例外 | 第38-39页 |
五、目前各国保护地理标志的方式 | 第39-42页 |
(一) 商标法模式(通过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保护)及评价 | 第39-40页 |
(二) 专门法律保护及评价 | 第40页 |
(三)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及评价 | 第40-42页 |
第三章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 第42-47页 |
第一节 地理标志与商标之间的冲突 | 第42-44页 |
一、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与在后由国家质检总局授予的地理标志权的冲突 | 第42-43页 |
二、一般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的冲突 | 第43页 |
三、期待地理标志权与先注册商标权的冲突 | 第43-44页 |
第二节 地理标志管理机构的冲突 | 第44-45页 |
第三节 地理标志侵权现象严重 | 第45-47页 |
一、地理标志的滥用 | 第45页 |
二、地理标志的垄断使用 | 第45-46页 |
三、一些信誉卓著的地理标志因疏于保护而逐渐淡化为商品通用名称 | 第46-47页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构想 | 第47-60页 |
第一节 解决与地理标志相关的冲突问题 | 第47-48页 |
一、确立商标权不得与地理标志在先权相冲突的原则 | 第47-48页 |
二、准确界定适用地理标志保护的商品范围 | 第48页 |
三、明确地理标志权的归属 | 第48页 |
第二节 制定地理标志保护法予以专门保护,完善地理标志保护标准 | 第48-51页 |
一、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立法模式的依据 | 第49页 |
二、构建中国特色的地理标志保护立法的基本框架 | 第49-51页 |
第三节 明确地理标志侵权行为及法律责任 | 第51-53页 |
一、对地理标志侵权行为进行界定 | 第51-52页 |
二、规定地理标志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的分配 | 第52页 |
三、明确地理标志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 第52-53页 |
第四节 创新地理标志维护手段和机制 | 第53-54页 |
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防伪标识的结合是地理标志产品的有效保护手段 | 第53页 |
二、运用科技手段加以保护 | 第53-54页 |
三、创新地理标志保护机制 | 第54页 |
第五节 明确地理标志保护的部门及职能 | 第54-60页 |
一、应由商标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地理标志的行政管理工作 | 第55-56页 |
二、理顺地理标志管理体制,形成有效的分工和协作机制 | 第56页 |
三、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与生产者的利益 | 第56-60页 |
(一) 强化各相关主体的共同参与及协作配合 | 第57页 |
(二) 充分发挥政府的制度提供、政策制定和市场监督与维护作用 | 第57-58页 |
(三) 健全行业协会功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具体地理标志管理中的核心作用 | 第58-60页 |
结语 | 第60-62页 |
参考文献 | 第62-65页 |
致谢 | 第65-6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