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12页 |
导言 | 第12页 |
第一章 广播权相关基本问题研究 | 第12-19页 |
第一节 著作权法规制广播行为的原因 | 第13-15页 |
一、 广播是公开传播作品的方式之一 | 第13-14页 |
二、 广播作为一种对作品的传播行为应当为作者带来经济利益 | 第14-15页 |
第二节 广播权与其他专有权利的关系 | 第15-17页 |
一、 广播权与发行权、出租权的区别:是否涉及有形载体的转移 | 第15-16页 |
二、 广播权与表演权、放映权、展览权的区别:现场或非现场 | 第16-17页 |
第三节 广播技术的发展与广播权控制范围的扩张 | 第17-19页 |
一、 传播技术飞速发展给广播带来的变化 | 第17-18页 |
二、 广播权的控制范围应顺应传播技术的发展 | 第18-19页 |
第二章 无线广播行为研究 | 第19-28页 |
第一节 地面无线广播行为 | 第20-21页 |
第二节 卫星广播属于无线广播 | 第21-26页 |
一、 广播卫星的分类:“直播卫星”和“固定服务卫星” | 第22页 |
二、 “直播卫星”的广播行为定性 | 第22-23页 |
三、 “固定服务卫星”的广播行为定性 | 第23-25页 |
四、 WCT 的“向公众传播权”能够控制卫星广播行为 | 第25-26页 |
第三节 各国著作权法关于无线广播的规定 | 第26-27页 |
第四节 无线广播应当涵盖所有通过无线方式进行非交互式传播的行为 | 第27-28页 |
第三章 有线广播行为研究 | 第28-34页 |
第一节 《伯尔尼公约》中对有线转播和传播的规定 | 第28-31页 |
一、 《伯尔尼公约》的广播权不能控制有线广播行为 | 第29-30页 |
二、 《伯尔尼公约》其他条款规定了有线广播行为 | 第30-31页 |
三、 有线广播行为应当作为广播行为受著作权法保护 | 第31页 |
第二节 WCT 向“公众传播权”弥补《伯尔尼公约》缺陷 | 第31-32页 |
第三节 各国著作权法立法关于有线广播的规定 | 第32-34页 |
第四节 有线广播应当涵盖所有通过有线方式进行非交互式传播的行为 | 第34页 |
第四章 网络传播行为定性研究 | 第34-43页 |
第一节 网络传播行为概述 | 第35-37页 |
一、 网络传播行为的类型及其性质 | 第35-36页 |
二、 《伯尔尼公约》不能控制网络传播行为 | 第36-37页 |
第二节 网播行为的定性 | 第37-39页 |
第三节 网络点播等“交互式”传播行为的定性 | 第39-43页 |
一、 “交互式”和“非交互式”传播的特点分析 | 第39-40页 |
二、 “交互式”和“非交互式”传播对作者经济利益的影响 | 第40页 |
三、 WCT 伞形解决方案的用意 | 第40-42页 |
四、 各国著作权立法对“交互式”传播行为的规制方式 | 第42页 |
五、 网络点播等“交互式”传播不属于广播行为 | 第42-43页 |
第四节 小结 | 第43页 |
第五章 中国广播权立法的缺陷和修改建议 | 第43-55页 |
第一节 中国广播权立法的缺陷 | 第43-51页 |
一、 广播权不能控制有线广播行为 | 第43-44页 |
二、 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不能控制网播行为 | 第44-48页 |
三、 表演权与广播权规定分界不清 | 第48-51页 |
四、 有必要对中国《著作权法》广播权等权利进行修改和整合 | 第51页 |
第二节 中国《著作权法》广播权立法修改的原则 | 第51-53页 |
一、 技术中立的原则与稳定性原则 | 第51-52页 |
二、 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广播权立法修改存在的问题 | 第52-53页 |
第三节 广播权修法建议 | 第53-55页 |
一、 修正广播权或相关权利所控制的行为范围 | 第53-54页 |
二、 厘清广播权与表演权之间的关系 | 第54-55页 |
结语 | 第55-56页 |
参考文献 | 第56-60页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第60-61页 |
后记 | 第61-6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