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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新疆、内蒙古三个自治区语言立法现状与完善

摘要第1-7页
ABSTRACT第7-12页
引言第12-15页
第一部分 西藏、新疆、内蒙古三个自治区语言立法概述第15-27页
 一、自治民族语言立法的法律依据与重要意义第15-17页
  (一) 法律依据第15-16页
  (二) 重要意义第16-17页
 二、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第17-20页
  (一) 立法背景第17-18页
  (二) 立法过程第18页
  (三) 主要内容第18-20页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20-23页
  (一) 立法背景第20页
  (二) 《工作条例》的立法过程第20-21页
  (三) 主要内容第21-23页
 四、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23-27页
  (一) 立法背景第23-24页
  (二) 《工作条例》的立法过程第24页
  (三) 主要内容第24-27页
第二部分 西藏、新疆、内蒙古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第27-33页
 一、立法技术存在的问题第27-28页
  (一) 法的名称不规范第27页
  (二) 立法语言不严谨,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第27-28页
 二、立法内容存在的问题第28-31页
  (一) 相互照抄、挪用立法规定,缺乏解决实际问题的条文第28页
  (二) 条文内容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和可诉性第28页
  (三) 逻辑结构不完整,法律责任规定的不明确或处罚过轻第28-30页
  (四) 没有明确规定执法机关和监督实施主体第30-31页
 三、立法形式存在问题第31-33页
  (一) 用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规范了本应有单行条例规范的内容第31页
  (二) 还未出台实施细则第31-33页
第三部分 完善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立法的对策建议第33-39页
 一、立法技术方面第33-34页
  (一) 法的名称要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第33页
  (二) 提高立法技术,规范立法语言第33-34页
 二、立法内容方面第34-37页
  (一) 语言立法要结合实际,突出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第34页
  (二) 增强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和可诉性第34-35页
  (三) 调整逻辑结构,完善法律责任规范及法律救济制度第35-36页
  (四) 明确规定负责执法机关与监督实施机关第36-37页
 三、立法形式方面第37-39页
  (一) 自治区要充分行使立法自治权,尽快制定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单行条例第37页
  (二) 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条文内容第37-39页
结语第39-40页
参考文献第40-44页
致谢第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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