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 第1-5页 |
Abstract | 第5-9页 |
导言 | 第9-10页 |
第一章 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程序领域的法理分析 | 第10-21页 |
第一节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价值 | 第10-15页 |
一、有助于维护法院权威和法律尊严 | 第11-12页 |
二、有利于及时终结诉讼,顺利解决纠纷与冲突 | 第12-13页 |
三、有效地保障被告人的人权 | 第13-14页 |
四、对程序内在价值的尊重与追求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又一个重要理念 | 第14页 |
五、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 | 第14-15页 |
第二节 “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程序”的存在价值 | 第15-18页 |
一、审判之上的审判 | 第16页 |
二、促进实体真实的功能 | 第16-17页 |
三、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 | 第17-18页 |
第三节“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程序”与“一事不再理原则”之间的价值平衡 | 第18-21页 |
一、追求国家安全与保障公民权利之间的价值平衡 | 第19页 |
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间的价值平衡 | 第19-20页 |
三、实体公正与诉讼效率之间的价值平衡 | 第20-21页 |
第二章 我国目前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程序分析 | 第21-28页 |
第一节 我国目前的刑事再审制度 | 第21-23页 |
一、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 | 第21-22页 |
二、提起再审程序的理由 | 第22-23页 |
三、提起再审程序的时间与次数 | 第23页 |
第二节 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问题分析 | 第23-26页 |
第三节 我国未对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程序提起进行限制的原因分析 | 第26-28页 |
一、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错误理解 | 第26页 |
二、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 | 第26-27页 |
三、推崇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具有一致性且高于个人利益的利益观 | 第27页 |
四、从历史和文化传统上看,重视和谐稳定,追求安全是我们民族在悠久的历史中形成的普遍的心理 | 第27-28页 |
五、现阶段法官素质不高是不实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现实考虑 | 第28页 |
第三章 国外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程序之考察 | 第28-34页 |
第一节 法国刑事再审制度 | 第29-31页 |
一、关于再审程序的基本规定问题 | 第29-30页 |
二、再审程序的启动问题 | 第30页 |
三、关于法国再审制度的评价 | 第30-31页 |
第二节 德国刑事再审制度 | 第31-33页 |
一、德国再审程序提起的主体 | 第31-32页 |
二、德国再审程序的理由 | 第32-33页 |
第三节 法、德两种刑事再审制度之比较 | 第33-34页 |
第四章 我国对国外不利被告人的再审程序之借鉴 | 第34-38页 |
第一节 借鉴的模式 | 第35-37页 |
一、如何在大陆法系“既判力”模式和英美法系“禁止双重危险”模式之间选择 | 第35-36页 |
二、在“既判力”条件下,采取何种的例外模式呢 | 第36-37页 |
第二节 借鉴的可行性 | 第37-38页 |
一、优秀的文化具有普适性 | 第37页 |
二、法律可以超前,可以起到移风易俗、促进观念更新的作用 | 第37-38页 |
三、我们现在处在一个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新时代 | 第38页 |
第五章 合理规制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程序的提起 | 第38-47页 |
第一节 在基本原则中引入“一事不再理原则” | 第39-41页 |
第二节 严格限制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程序的提起理由 | 第41-42页 |
第三节 严格规范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程序的提起主体 | 第42-45页 |
一、禁止人民法院主动提起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程序 | 第42页 |
二、保留检察院再审启动主体资格 | 第42-43页 |
三、关于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申诉 | 第43-45页 |
第四节 其他相关制度 | 第45-47页 |
一、限制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的次数 | 第45页 |
二、提起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程序的时间限制 | 第45-46页 |
三、法律援助 | 第46-47页 |
结语 | 第47-48页 |
参考文献 | 第48-52页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第52-53页 |
后 记 | 第53-5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