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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程序提起之合理规制

论文摘要第1-5页
Abstract第5-9页
导言第9-10页
第一章 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程序领域的法理分析第10-21页
 第一节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价值第10-15页
  一、有助于维护法院权威和法律尊严第11-12页
  二、有利于及时终结诉讼,顺利解决纠纷与冲突第12-13页
  三、有效地保障被告人的人权第13-14页
  四、对程序内在价值的尊重与追求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又一个重要理念第14页
  五、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第14-15页
 第二节 “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程序”的存在价值第15-18页
  一、审判之上的审判第16页
  二、促进实体真实的功能第16-17页
  三、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第17-18页
 第三节“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程序”与“一事不再理原则”之间的价值平衡第18-21页
  一、追求国家安全与保障公民权利之间的价值平衡第19页
  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间的价值平衡第19-20页
  三、实体公正与诉讼效率之间的价值平衡第20-21页
第二章 我国目前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程序分析第21-28页
 第一节 我国目前的刑事再审制度第21-23页
  一、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第21-22页
  二、提起再审程序的理由第22-23页
  三、提起再审程序的时间与次数第23页
 第二节 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问题分析第23-26页
 第三节 我国未对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程序提起进行限制的原因分析第26-28页
  一、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错误理解第26页
  二、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第26-27页
  三、推崇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具有一致性且高于个人利益的利益观第27页
  四、从历史和文化传统上看,重视和谐稳定,追求安全是我们民族在悠久的历史中形成的普遍的心理第27-28页
  五、现阶段法官素质不高是不实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现实考虑第28页
第三章 国外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程序之考察第28-34页
 第一节 法国刑事再审制度第29-31页
  一、关于再审程序的基本规定问题第29-30页
  二、再审程序的启动问题第30页
  三、关于法国再审制度的评价第30-31页
 第二节 德国刑事再审制度第31-33页
  一、德国再审程序提起的主体第31-32页
  二、德国再审程序的理由第32-33页
 第三节 法、德两种刑事再审制度之比较第33-34页
第四章 我国对国外不利被告人的再审程序之借鉴第34-38页
 第一节 借鉴的模式第35-37页
  一、如何在大陆法系“既判力”模式和英美法系“禁止双重危险”模式之间选择第35-36页
  二、在“既判力”条件下,采取何种的例外模式呢第36-37页
 第二节 借鉴的可行性第37-38页
  一、优秀的文化具有普适性第37页
  二、法律可以超前,可以起到移风易俗、促进观念更新的作用第37-38页
  三、我们现在处在一个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新时代第38页
第五章 合理规制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程序的提起第38-47页
 第一节 在基本原则中引入“一事不再理原则”第39-41页
 第二节 严格限制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程序的提起理由第41-42页
 第三节 严格规范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程序的提起主体第42-45页
  一、禁止人民法院主动提起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程序第42页
  二、保留检察院再审启动主体资格第42-43页
  三、关于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申诉第43-45页
 第四节 其他相关制度第45-47页
  一、限制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的次数第45页
  二、提起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程序的时间限制第45-46页
  三、法律援助第46-47页
结语第47-48页
参考文献第48-52页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第52-53页
后 记第53-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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