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再审制度改革研究
引言 | 第1-9页 |
一、民事再审程序的依据 | 第9-11页 |
(一) 程序保障是再审程序存在的理论前提 | 第9-10页 |
(二) 权利救济是设置民事再审程序的现实要求 | 第10页 |
(三) 权力制约是再审程序设置的内在必然 | 第10-11页 |
二、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现状及弊端 | 第11-22页 |
(一) 关于“再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 | 第11-13页 |
(二)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与程序安定的冲突 | 第13-14页 |
(三) 审判监督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冲突 | 第14-15页 |
(四) 审判权与检察权的冲突 | 第15-18页 |
(五) 法院行政化民事监督的危害 | 第18-19页 |
(六) 再审事由的规定宽泛化 | 第19-20页 |
(七) 启动再审程序的时限及次数没有明确规定 | 第20-21页 |
(八) 法律对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的规定不尽合理 | 第21页 |
(九)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否缴纳案件受理费规定混乱 | 第21-22页 |
三、中外民事再审比较的启示 | 第22-27页 |
(一) 大陆法系国家(地区)民事再审的立法与实践 | 第22-23页 |
(二) 英美法系国家民事再审的立法与实践 | 第23-24页 |
(三) 社会主义法系国家民事再审的立法与实践 | 第24-25页 |
(四) 中国古代有关民事再审的立法与实践 | 第25-27页 |
四、我国民事再审的改革与重构 | 第27-37页 |
(一) 更换审判监督程序的名称 | 第27页 |
(二) 建立再审之诉 | 第27-30页 |
(三) 取消法院依职权发动的再审 | 第30-31页 |
(四) 完善检察机关的抗诉监督 | 第31-34页 |
(五) 重构再审事由 | 第34-36页 |
(六) 理顺再审案件的管辖 | 第36页 |
(七) 明确再审时限及次数 | 第36页 |
(八) 案件提起再审后不应一律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第36-37页 |
(九) 申请再审应缴纳诉讼费 | 第37页 |
结束语 | 第37-38页 |
参考文献 | 第38-41页 |
致谢 | 第4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