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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对转基因生物(GMOs)的法律适用看《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引言第1-6页
一、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的调整对象(SPS1.1-1.4)第6-9页
二、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与其它WTO框架下的协定的关系第9-15页
 1.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47)第20条(b)项的关系第9-13页
 2.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的关系第13-15页
三、 一般情况下制定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条件第15-38页
 1. 以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为目的(SPS2.1)第16-17页
 2. 以风险评估为基础(SPS5.1)第17-24页
  (1) 风险的界定第17-20页
  (2) 风险评估所依据的标准第20-24页
 3. 以科学证据为依据(SPS2.2)第24-26页
 4. 遵循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SPS2.3)第26-31页
 5. 不得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SPS5.4,5.5,5.6,5.8)第31-38页
四、 例外情况下制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条件(SPS5.7)第38-42页
 1. 以科学证据不充分为前提第39-40页
 2. 以获得必要的额外信息为条件第40-42页
五、 结语第42-44页
参考文献第44-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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