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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瑕疵股东的法律责任及出资无瑕疵股东权利救济之研究--兼谈《公司法》相关规定的修改与完善

引言第1-9页
一、 问题的提出第9-11页
二、 股东出资瑕疵对公司及出资无瑕疵股东产生的法律责任考察第11-18页
 (一) 瑕疵公司法人格被否认对出资无瑕疵股东影响第11-14页
  1 、 公司法人格及公司法人格否认之概念第11-12页
  2 、 瑕疵公司的法人格被否认对出资无瑕疵股东危害第12-14页
 (二) 出资无瑕疵股东对债权人承担的法律责任第14-18页
  1 、 目前司法界观点及缺陷第14-17页
  2 、 出资无瑕疵股东义务与法律责任第17-18页
三、 出资无瑕疵股东权利保护法律规定考察第18-24页
 (一) 法律规定出资无瑕疵股东权利实现的局限性第18页
 (二) 出资瑕疵股东资格能否被取消问题第18-24页
  1 、 现行法律规定缺陷及存在矛盾第18-20页
  2 、 规定取消出资瑕疵股东的资格理由第20-24页
   (1) 符合合同法抗辩法则第20页
   (2) 最高人民法院态度第20-21页
   (3) 我国行政法规定及剖析第21-23页
   (4) 我国台湾法律规定第23-24页
四、 出资瑕疵股东违约形式透视及相关立法补充第24-41页
 (一) 出资瑕疵股东的违约形式第24页
 (二) 出资无瑕疵股东民事权利救济立法增补第24-39页
  1 、 一方股东出资,出资无瑕疵股东权利救济规定第24-36页
   (1) 公司验资登记前,可将违约股东除名规定第24-25页
   (2) 公司验资登记后,出资无瑕疵股东权利救济规定第25-36页
    a、 出资无瑕疵股东有权诉请法庭解散并清算公司,有权请求准许其为接管公司财产及处置公司财产人第26-30页
    b、 守约股东有权行使除名违约股东的权力第30-31页
    c、 确立一人公司制度,有利于守约股东行使除名权第31-36页
  2 、 一方股东部分出资,出资无瑕疵股东权利救济规定第36-39页
   (1) 赋予守约股东申请股份变更权第36-37页
   (2) 赋予守约股东请求法庭判令强制变卖违约股东股份的权力,或由自己收购违约股东股份或要求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违约股东的权力第37-39页
  3 、 出资无瑕疵股东有自由选择救济权形式规定第39页
 (三) 出资无瑕疵股东对债权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规定第39-41页
结语第41-42页
参考文献第42-44页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第44-45页
后记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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