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摘要 | 第1-6页 |
| Abstract | 第6-10页 |
| 引言 | 第10-11页 |
| 一、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前提——“无权处分” | 第11-17页 |
| (一)无权处分的内涵 | 第11-12页 |
| (二)无权处分的主要表现形式 | 第12-17页 |
| 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方式——合法有偿的法律行为并支付对价 | 第17-24页 |
| (一)受让人依法律行为取得不动产物权 | 第17页 |
| (二)受让人取得不动产物权应通过有偿的法律行为 | 第17-21页 |
| (三)必须实际支付价格 | 第21页 |
| (四)“合理价格”的判断标准 | 第21-24页 |
| 三、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核心要件——“善意” | 第24-32页 |
| (一)“善意”的内涵 | 第24-25页 |
| (二)“善意”的判断标准 | 第25-27页 |
| (三)推定的“善意”——受让人不负有举证责任 | 第27-28页 |
| (四)善意判断的时点 | 第28-32页 |
| 四、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必备要件——登记 | 第32-37页 |
| (一)“登记”应解释为“办理完登记手续” | 第32-35页 |
| (二)异议登记时善意的判断 | 第35-37页 |
| 结论 | 第37-38页 |
| 参考文献 | 第38-40页 |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第40-41页 |
| 后记 | 第4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