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规定的遗弃罪
中文摘要 | 第4-5页 |
abstract | 第5页 |
引言 | 第9-10页 |
一、我国遗弃罪的梳理及其法益论争 | 第10-22页 |
(一)我国遗弃罪之立法沿革 | 第10-15页 |
1.我国古代遗弃罪之立法规定 | 第10-11页 |
2.我国近代遗弃罪之立法继受 | 第11-13页 |
3.我国现代遗弃罪之立法发展 | 第13-15页 |
(二)现行立法有关遗弃罪之缺陷 | 第15-17页 |
1.“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之立法解读 | 第15页 |
2.“扶养义务”之立法解读 | 第15-16页 |
3.“情节恶劣”之立法解读 | 第16-17页 |
(三)遗弃罪保护的法益之争 | 第17-22页 |
1.现行遗弃罪法益的学说理论争论 | 第17-19页 |
2.现行遗弃罪法益确立的因素考量 | 第19-21页 |
3.笔者的主张与观点 | 第21-22页 |
二、现行立法中遗弃罪作为义务的界定相对狭窄 | 第22-32页 |
(一)义务主体的局限性 | 第22-26页 |
1.出租车司机遗弃案 | 第22-23页 |
2.非扶养关系的遗弃行为难以入罪 | 第23-24页 |
3.“指使交通肇事者逃逸”行为的定性 | 第24-26页 |
(二)“扶养义务”界定狭窄 | 第26-32页 |
1.新疆乌鲁木齐精神病院遗弃案 | 第26-27页 |
2.局限于《婚姻法》所规定的亲属关系 | 第27-28页 |
3.限缩了打击范围 | 第28-29页 |
4.易与故意杀人行为混淆 | 第29-32页 |
三、遗弃罪情节恶劣的规定较为宽泛且刑种单一 | 第32-39页 |
(一)情节恶劣规定宽泛引发的问题 | 第32-34页 |
1.入罪标准上的模糊性 | 第32-33页 |
2.过度依靠司法裁量 | 第33-34页 |
(二)法定刑单一且“遗弃致死”情节法定刑偏低 | 第34-39页 |
1.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 | 第34-35页 |
2.没有规定结果加重犯 | 第35-37页 |
3.法定刑偏低的合理性缺失 | 第37-39页 |
四、遗弃罪立法的未来重构 | 第39-44页 |
(一)普通遗弃行为及其法定刑设计 | 第39-40页 |
(二)对负有保护责任者遗弃行为及其法定刑设计 | 第40-42页 |
(三)遗弃行为引发的加重结果及其法定刑设计 | 第42-44页 |
结语 | 第44-45页 |
参考文献 | 第45-47页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第47-48页 |
致谢 | 第48-4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