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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分

中文摘要第5-6页
Abstract第6页
序言第8-9页
一、 典型案件及其争议第9-14页
    (一) 案情介绍第9-10页
        1. 成都孙伟铭案第9页
        2. 杭州胡斌案第9页
        3. 北京陈家案第9-10页
        4. 广西何龙案第10页
    (二) 争议焦点第10-14页
        1. 何种行为成立“具体的公共危险”第10-11页
        2. 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放任心态第11-13页
        3. 交通肇事罪能否转化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3页
        4. “二次冲撞”与行为人主观方面有何关联第13-14页
二、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界分的基本法理分析第14-23页
    (一) “危险方法”的认定第14-17页
        1. “危险方法”的内涵第14-16页
        2. 构成“危险方法”的危险驾驶行为第16-17页
    (二) 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的认定第17-20页
        1. 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的本质特征第17-18页
        2. 行为人罪过心理的具体判断第18-20页
    (三)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间的转化第20-21页
    (四) 关于“二次冲撞”或“继续冲撞”第21-23页
        1. “二次冲撞”或“继续冲撞”的实质第21-22页
        2. “二次冲撞”或“继续冲撞”理论评析第22-23页
三、 案件评析第23-26页
    (一) 孙伟铭主观方面应认定为过于自信过失第23-24页
    (二) 胡斌飙车行为不成立具体的公共危险第24-25页
    (三) 陈家构成交通肇事罪第25页
    (四) 何龙交通肇事罪定性准确第25-26页
结语第26-27页
参考文献第27-29页
致谢第29-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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