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9页 |
前言 | 第9-10页 |
第一章、赌博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第10-15页 |
第一节、客体特征 | 第11页 |
第二节、客观方面特征 | 第11-14页 |
一、聚众赌博 | 第12页 |
二、开设赌场 | 第12-13页 |
三、以赌博为业 | 第13-14页 |
第三节、主体特征 | 第14页 |
第四节、主观方面特征 | 第14-15页 |
第二章、我国赌博罪的司法认定和刑法适用 | 第15-28页 |
第一节、罪与非罪的界限 | 第15-17页 |
一、赌博罪与一般娱乐活动的界限 | 第15页 |
二、赌博罪与一般赌博行为的界限 | 第15-17页 |
1、普通赌博行为无须具备公然性 | 第15-16页 |
2、博戏系普通赌博行为 | 第16页 |
3、赌博数额较小不为罪 | 第16-17页 |
第二节、赌博罪与近似犯罪的界限 | 第17-19页 |
一、赌博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 第17-18页 |
二、赌博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 第18-19页 |
三、赌博罪和贪污贿赂犯罪的界限 | 第19页 |
四、赌博罪和洗钱罪的界限 | 第19页 |
第三节、共犯问题 | 第19-20页 |
一、必须有共同的赌博犯罪故意 | 第20页 |
二、行为人必须提供直接帮助 | 第20页 |
第四节、赌博罪特殊形态的认定 | 第20-21页 |
一、赌博罪的既遂标准 | 第20-21页 |
二、赌博罪的数罪形态 | 第21页 |
第五节、赌博罪的刑罚适用 | 第21-28页 |
一、赌博罪三种行为的处罚需区别对待 | 第21页 |
二、严格适用罚金刑 | 第21-22页 |
三、赌博罪的常业犯是否适用累犯加重原则 | 第22页 |
四、赌资、赌具应当没收 | 第22页 |
五、赌博场次、赌资数额是量刑的重要考察依据 | 第22-23页 |
六、对网络赌博犯罪的司法适用 | 第23-28页 |
1、开设"网络赌场"之分析 | 第25页 |
2、"中性业务"行为在"网络赌场"及帮助行为中的刑法意义 | 第25-28页 |
第三章、我国赌博犯罪规定与适用之不足 | 第28-34页 |
第一节、立法规定之不足 | 第28-31页 |
一、犯罪客体及犯罪对象在理解上的偏差 | 第28页 |
二、客观方面的立法缺陷 | 第28-29页 |
1、"聚众赌博"的规定不科学 | 第28-29页 |
2、"以赌博为业"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 第29页 |
3、三种行为并列造成混乱 | 第29页 |
三、未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不尽合理 | 第29-30页 |
四、主观方面的立法缺陷 | 第30页 |
五、对赌博罪的处罚过轻 | 第30-31页 |
第二节、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第31-34页 |
一、管辖权冲突 | 第31页 |
二、赌博犯罪调查取证难,证据难以固定 | 第31-32页 |
三、对于赌资和累计数额在实践中难以查证 | 第32-33页 |
四、对于赌博罪主从犯的认定存在分歧 | 第33页 |
五、赌博与群众带彩头的娱乐活动界限模糊 | 第33-34页 |
第四章、完善赌博罪的建议 | 第34-40页 |
第一节、立法方面的建议 | 第34-37页 |
一、赌博犯罪罪名的重新构想 | 第34-35页 |
1、普通赌博罪 | 第34页 |
2、开设、经营赌场罪 | 第34页 |
3、强迫赌博罪 | 第34-35页 |
二、增设单位犯罪主体 | 第35页 |
三、赌博犯罪刑罚体系的完善 | 第35-37页 |
1、罪责刑相当是赌博犯罪刑法体系重构的原则 | 第35-36页 |
2、提高赌博犯罪最高刑期,扩大赌博犯罪量刑幅度 | 第36页 |
3、加大罚金刑在赌博犯罪中的应用幅度 | 第36-37页 |
4、完善打击网络赌博的配套法律 | 第37页 |
(1) 明确网络证据的法律地位 | 第37页 |
(2) 明确网络赌博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 | 第37页 |
第二节、司法方面的建议 | 第37-40页 |
一、加强国际合作,协调地区刑事法律冲突 | 第37-38页 |
二、构建赌博治安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 | 第38页 |
1、建立赌博治安执法备案制度 | 第38页 |
2、建立重大个案提前介入制度 | 第38页 |
3、确定劳动教养与刑罚的平衡点 | 第38页 |
三、认真做好证据审查工作 | 第38-39页 |
四、准确把握打击赌博犯罪的界限 | 第39-40页 |
1、对于赌资和累计数额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 第39页 |
2、对于赌场服务人员应区别对待 | 第39-40页 |
3、正确区分赌博与群众娱乐活动的界限 | 第40页 |
结语 | 第40-41页 |
注释 | 第41-43页 |
参考文献 | 第43-4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