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1-8页 |
Abstract | 第8-10页 |
引言 | 第10-13页 |
第一章 我国环境与健康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 第13-20页 |
第一节 卫生领域法律法规 | 第13-14页 |
第二节 环境领域法律法规 | 第14页 |
第三节 基本法及其他领域法律法规 | 第14-16页 |
第四节 我国环境与健康标准体系 | 第16-20页 |
第二章 国外环境与健康立法情况 | 第20-25页 |
第一节 美国环境与健康立法 | 第20-22页 |
第二节 日本环境与健康立法 | 第22-24页 |
第三节 欧盟环境与健康立法 | 第24页 |
第四节 韩国环境与健康立法 | 第24-25页 |
第三章 法律体系的评估方法 | 第25-29页 |
第一节 德国的立法成本效益分析与评估方法 | 第26页 |
第二节 澳大利亚的压力-现状-反应评估方法 | 第26-27页 |
第三节 澳大利亚的要素量化评估方法 | 第27-28页 |
第四节 我国的立法后评估方法 | 第28-29页 |
第四章 我国环境与健康法律法规体系评估 | 第29-50页 |
第一节 评估方法 | 第29-31页 |
第二节 评估内容 | 第31-44页 |
一、 立法目的 | 第31-32页 |
二、 立法广度 | 第32-33页 |
三、 管理体制 | 第33-34页 |
四、 制度措施 | 第34-42页 |
1 环境规划制度 | 第34-35页 |
2 环境与健康监测制度 | 第35-36页 |
3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第36-38页 |
4 环境健康损害赔偿制度 | 第38-39页 |
5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 | 第39-42页 |
五、技术标准 | 第42-43页 |
六、法律责任 | 第43-44页 |
第三节 评估结果 | 第44-50页 |
一、国外环境保护的立法中,大多强调促进人类健康与环境之间的充分和谐,而我国则强调保护环境的同时促进经济发展,未树立保护健康的中心目的 | 第44-45页 |
二、环境立法中很少涉及人类健康保护方面的内容,在一些领域存在立法缺位,缺少环境与健康方面的专门的法律或法规 | 第45页 |
三、我国的环境管理与健康管理在国家和地方层面都保持着相互独立的状态,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 | 第45-46页 |
四、我国已建立相对完善的环境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但缺乏相对应的健康监测和环境健康影响评价制度,未建立环境健康损害赔偿制度 | 第46-48页 |
五、我国环境与健康标准体系相对健全,但环境标准未树立保护健康的中心目的,导致在健康保护方面存在缺陷;现有标准体系在覆盖面、先进性、协调性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 | 第48-49页 |
六、我国环境违法成本相对较低,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不明显 | 第49-50页 |
第五章 完善我国环境与健康法律法规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 第50-52页 |
参考文献 | 第52-57页 |
附录 | 第57-66页 |
致谢 | 第66-67页 |
个人简历 | 第6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