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3-4页 |
Abstract | 第4-5页 |
引言 | 第8-9页 |
一、刑事质证的基本理论研究 | 第9-13页 |
(一) 刑事质证的概念性研究 | 第9-10页 |
(二) 刑事质证的特征性研究 | 第10-11页 |
1. 质证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 第10页 |
2. 质证体现当事人的平等性 | 第10-11页 |
3. 质证体现当事人双方的对抗性 | 第11页 |
4. 质证是在庭审过程中的公开活动 | 第11页 |
(三) 刑事质证的目的性研究 | 第11-13页 |
二、刑事质证的结构研究 | 第13-16页 |
(一) 刑事质证的主体 | 第13页 |
(二) 刑事质证的对象 | 第13页 |
(三) 刑事质证的内容 | 第13-16页 |
1. 证据的客观性 | 第14页 |
2. 证据的相关性 | 第14-15页 |
3. 证据的合法性 | 第15-16页 |
三、刑事质证的功能研究 | 第16-21页 |
(一) 质证是发现事实真相的“法律引擎” | 第16页 |
(二) 质证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助推器” | 第16-18页 |
(三) 质证是抵御司法腐败的“防火墙” | 第18页 |
(四) 质证是保障诉讼人权的“安全阀” | 第18-21页 |
四、刑事质证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 第21-24页 |
(一) 刑事质证上的现状 | 第21-22页 |
1. 证据必须经过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 第21页 |
2.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第21页 |
3. 询问规则 | 第21页 |
4. 阅卷制度 | 第21-22页 |
(二) 刑事质证的问题分析 | 第22-24页 |
1. 缺乏具体的质证程序和质证方式规定,导致质证的可操作性不强 | 第22页 |
2. 缺乏有关刑事质证规则的规定 | 第22页 |
3. 缺乏证据展示制度,导致质证的公平基础丧失 | 第22-23页 |
4.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规定不完善,无法保证质证活动有效展开 | 第23-24页 |
五、刑事质证的法律模式研究 | 第24-30页 |
(一) 大陆法系的刑事质证模式及其保障性机制 | 第24-25页 |
1. 大陆法系的刑事质证模式 | 第24页 |
2. 大陆法系的刑事质证保障性机制 | 第24-25页 |
(二) 英美法系的刑事质证模式及其保障性机制 | 第25-27页 |
1. 英美法系的刑事质证模式 | 第25-26页 |
2. 英美法系刑事质证的保障性机制 | 第26-27页 |
(三) 混合式的刑事质证模式及其保障性机制 | 第27-28页 |
1. 混合式的刑事质证模式 | 第27-28页 |
2. 混合式刑事质证模式下的刑事质证保障性机制 | 第28页 |
(四) 刑事质证模式的比较 | 第28-30页 |
六、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对刑事质证的要求 | 第30-35页 |
(一) “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 | 第30-31页 |
1. 人民法院行使最终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权力 | 第30页 |
2. 庭审实质化并起决定性作用 | 第30-31页 |
(二) “以审判为中心”的意义 | 第31-32页 |
1. 审判所具有的三方组合的诉讼构造是司法公正的最佳程序保证 | 第31页 |
2.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为增强司法公信力提供了保障 | 第31页 |
3. 审判中心是尊重司法规律,革除传统运作机制弊端的现实需要 | 第31-32页 |
(三) “以审判为中心”与刑事质证的逻辑关系 | 第32页 |
1. 刑事质证是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手段 | 第32页 |
2. “以审判为中心”以刑事质证为关键 | 第32页 |
(四) “以审判为中心”对刑事质证制度的要求 | 第32-35页 |
1. 要求检察机关提高公诉质量,严防刑事错案的发生 | 第32-33页 |
2. 要求以庭审作为诉讼制度的关键环节 | 第33页 |
3. 对控辩双方参与诉讼以及证据的运用提出更高要求 | 第33-35页 |
七、刑事质证制度在“以审判为中心”模式下的完善路径 | 第35-40页 |
(一) 完善并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 第35-36页 |
1. 贯彻直接言词原则 | 第35页 |
2. 纠正“以案卷笔录为中心” | 第35-36页 |
3. 提高司法人员庭审应对的能力 | 第36页 |
(二) 健全相关的配套制度 | 第36-40页 |
1. 充分保障律师权利 | 第36-37页 |
2. 完善证人作证制度 | 第37-40页 |
结语 | 第40-41页 |
注释 | 第41-42页 |
参考文献 | 第42-43页 |
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第43-44页 |
致谢 | 第44-4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