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人类对环境的损害造成愈来愈严重的全球性环境危机。环境损害所展示出来的危害性、复杂性无疑使其成为影响社会发展的不利因素。我国传统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主要关注因环境危害行为而导致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救济。相对于传统的以环境为媒介的环境侵权损害,某一环境危害行为完全可能同时或单独造成环境本身的损害,即不特定社会公众共同享有的环境权益的损害。环境本身所遭受的损害是一种新型的损害,这种不涉及私人权益的环境损害赔偿因受损主体范围的非特定性、损害程度的不确定性、赔偿机制的复杂性在国内很少有人探讨,因此本论文将对这种新型的损害进行分析。本文主要围绕构建我国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而展开,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从对环境损害的概念剖析入手,分析环境损害的特征,厘清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概念;第二部分对我国现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行评析和对新《环境保护法》存在问题进行全面分析;第三部分主要介绍美国、欧盟等关于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以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通过对国外先进经验的借鉴,提出我国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建议和思考。笔者希望通过以上的分析和所得出的结论,能促使我国重视和加快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设和完善,落实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从而及时有效地治理环境、恢复生态。
【关键词】:环境侵权 环境损害 公益诉讼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68;D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