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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自由贸易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研究--兼论中国—东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

摘要第1-8页
第一章 北美自由贸易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概况第8-18页
 第一节 北美自由贸易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简介第9-14页
  (一) 适用范围第9-11页
  (二) 磋商和谈判第11-12页
  (三) 仲裁程序规则第12页
  (四) 仲裁庭的组成第12-13页
  (五) 法律渊源第13页
  (六) 仲裁法庭的裁决和执行第13-14页
 第二节 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背景和意义第14-18页
  (一) 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背景第14-15页
  (二) 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意义第15-18页
第二章 北美自由贸易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比较研究第18-26页
 第一节 提起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主体第18-19页
 第二节 争议解决机制的目标第19页
 第三节 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投资者”和“投资”第19-20页
 第四节 解决争议的范围第20-21页
 第五节 适用的程序规则第21页
 第六节 管辖权第21-22页
 第七节 仲裁法庭的组成及其权力第22页
 第八节 法律渊源第22-23页
 第九节 上诉评审程序第23-24页
 第十节 仲裁法庭的裁决和执行第24-26页
第三章 NAFTA投资争端解决规则的实践、问题、以及建议第26-36页
 第一节 NAFTA投资争端解决规则实施以来的案例分析第26-31页
  (一) 埃塞尔公司诉加拿大政府案(ETHYL CO.LTD V. CANADA)第26-28页
  (二) S.D.Myers案第28-30页
  (三) MARVIN FELDMAN KARPRA(CEM SA)诉墨西哥政府案第30页
  (四) UPS诉加拿大政府案和Methanex诉美国政府案第30-31页
 第二节 NAFTA投资争端解决规则存在的问题第31-35页
  (一) “投资者”和“投资”的定义过于宽泛第31-32页
  (二) “间接征收”过于模糊第32-33页
  (三) 仲裁裁决的既判力不足第33页
  (四) 程序规则有待完善第33-34页
  (五) 东道国保护外国投资者义务内容的模糊性第34页
  (六) 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的失位第34页
  (七) NAFTA的示范效应不够第34-35页
 第三节 对于NAFTA投资争端解决规则改进的若干建议第35-36页
第四章 借鉴北美自由贸易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谈中国-东盟投资争端解决规则的构建第36-53页
 第一节 NAFTA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对于中国的借鉴意义第36-38页
 第二节 中国-东盟争端解决规则的现状第38-41页
  (一) 协议的内容第38-39页
  (二)、协议的特点第39-40页
  (三) 与北美自由贸易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比较第40-41页
 第三节 中国-东盟关于投资问题的规定及中国东盟投资的特点第41-46页
  (一) 中国与东盟之间有关投资问题的规定第41-42页
  (二) 中国与东盟之间投资的特点及其发展趋势第42-46页
 第四节 中国-东盟投资争端解决规则的构建第46-53页
  (一) 弱化投资争端解决方式的政治影响力,促进投资争端解决的法制化。第46-48页
  (二) 合理安排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在《中国与东盟国家投资协议》中的位置第48页
  (三) 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具体内容的构想第48-53页
结论第53-54页
附表第54-56页
参考文献第56-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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